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1110050194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 8條,並自112年1月16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前奉行政院一百零一年十
二月二十六日院授研綜字第一0一二二六一四八五號函核定,並經財政部
於一百零二年一月四日以台財人字第一0一00七三二四二0號令發布及
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依據財政部組織法第五條規定,各地區國
稅局為財政部之次級機關,位階為中央三級機關,惟於一百零二年組織改
造時確立四級機關之編制,迄今未再調整,職務配置及職務列等等組設結
構均較其他中央三級機關為低,配合本次職務列等調整及編制表修正事宜
,且為符合中央行政機關基準法規定三級機關之組織架構,並與財政部所
屬其他機關組織架構取得衡平,爰修正本規程,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相關規定,將現行一級內部單位「科」調
    整為「組」,由十科整併為六組,並衡酌各組及稽徵所業務量與平均
    人力後,減列部分股數:審查一科及審查四科(記帳士、記帳及報稅
    代理人登錄、管理等相關業務)整併為營所稅組;審查二科及服務科
    (外僑股)整併為綜所遺贈稅組;審查三科及審查四科(不含記帳士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管理等相關業務)整併為銷售稅組;法務
    一科及法務二科整併為法務組;綜合規劃科及服務科(不含外僑股)
    整併為綜合行政組;徵收科及稅務資訊科整併為徵收及資訊組。另配
    合政風室股長出缺後改置為政風室科員,修正政風室股數為二股。(
    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規定,將原各科業務整併修正,並明定各組業務
    職掌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至第十條)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規定,修正秘書室業務職掌相關規定。(修正條
    文第十一條)
四、本規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