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 11100723610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第5條、第7條至第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辦事細則)於一百零二年一月
四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後,曾於一百零二年五月一
日修正發布。茲應業務需求,提升組織效能,爰修正本辦事細則部分條文
,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稽查組及機動儀檢組部分組織及業務職掌調整,修正該二單位之
    三級單位數。(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事後稽核案件處理於一百零二年自業務一組移入機動儀檢組,本次酌
    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八條)
三、稽查組一百十年十月間新增海運快遞通關業務,其掌理事項增加海運
    快遞貨物之通關及管理。(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配合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公布,將「科學
    工業園區」修正為「科學園區」,另配合一百十年二月三日科技產業
    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公布,將「加工出口區」修正為「科技產業園
    區」。(修正條文第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關設下列組、室:
一、業務一組,分三課四股辦事。
二、業務二組,分三課辦事。
三、稽查組,分二課六股一艇辦事。
四、機動儀檢組,分二課八股辦事。
五、保稅組,分三課二股辦事。
六、秘書室,分四股辦事。
七、人事室,分二股辦事。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分二股辦事。
〔立法理由〕
一、為應稽查組海運快遞業務需要,調整稽查組、機動儀檢組部分組織,
    修正第三款及第四款有關單位所設之股數:
    (一)稽查組巡緝課新設海運快遞股,負責海運快遞貨物之通關及管
          理,爰修正第三款。
    (二)配合新增業務,調度人力,裁撤機動儀檢組儀器檢查課儀檢四
          股,移撥予稽查組使用,原業務由儀檢一至三股負責,爰修正
          第四款。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

業務一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郵遞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稅則預先審核及疑義案件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先放後稅、分期繳納
    關稅、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四、進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之處理。
五、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之處理。
六、進出口貨物查驗及貨樣之管理。
七、進口報單管理。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進口通關及進出口貨物查驗事項。
〔立法理由〕
一、事後稽核案件於一百零二年由業務一組移至機動儀檢組辦理,爰第九
    款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

稽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櫃(物)之抽核。
二、各類准單(含轉運、轉口)之列印及核發,轉送機動儀檢組抽核作業
    。
三、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四、入出境旅客、航(船)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五、轄區內水域、碼頭之巡緝及倉庫之監管。
六、貨棧、貨櫃集散站及保稅倉庫之監管。
七、押運業務。
八、緝私艇之管理及維護。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海運快遞貨物之通關及管理。
十一、其他有關稽查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臺中關一百十年十月間成立海運快遞專區,由稽查組職掌海運快
    遞通關業務,爰新增第十款,現行第十款移列至第十一款,內容未修
    正。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

機動儀檢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貨櫃(物)之抽核、複驗及儀器檢查。
二、入出境旅客、航(船)員行李、郵遞貨物之抽核及複驗。
三、情資蒐集、分析及市面查緝。
四、貨棧、貨櫃集散站、私貨倉庫、免稅商店及保稅相關處所貨物之抽核
    。
五、電子封條監控系統之管理及維護。
六、貨櫃檢查儀、輻射偵測儀等查緝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七、輻射證照人員、儀器操作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八、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
九、緝毒犬隊執勤(搜索、偵測)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機動查緝、儀檢及稽核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事後稽核案件於一百零二年由業務一組移至機動儀檢組辦理,爰
    第十款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

保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免稅商店等保稅區之設立登記、變
    更及管理。
二、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等監管保稅區之查核及管理。
三、自由貿易港區之查核及管理。
四、保稅區貨物之進出口通關。
五、保稅貨物進出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報單管理。
六、進儲保稅區逾期不報關及逾期不退運貨物之處理。
七、優質企業之認證、驗證及管理。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九、進口原料稅自行具結記帳之辦理。
十、其他有關保稅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公布,將「科學
    工業園區」修正為「科學園區」,另配合一百十年二月三日科技產業
    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公布,將「加工出口區」修正為「科技產業園
    區」,爰修正第二款。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