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財政部臺財人字第 1030053127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15條、第17條條文,並自104年1月8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分署設下列各科、室及辦事處:
  一、接管科,分二股辦事。
  二、勘估科,分二股辦事。
  三、處分科,分二股辦事。
  四、管理科,分二股辦事。
  五、租賃科,分二股辦事。
  六、改良利用科,分二股辦事。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新竹辦事處,分二股辦事。
  十二、南投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三、雲林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四、彰化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五、苗栗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新竹、南投、雲林、彰化及苗栗辦事處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國有財產之接管、登記、產籍管理、撥用、借用、重劃、遺產管理
      案件之處理。
  二、國有財產之清查、勘查、分割、圖籍管理及國有財產計價業務。
  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標售、讓售業務及其他法律規定移交辦理標售
      案件之處理。
  四、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開發、作價投資、贈與及交換產權案件之處
      理。
  五、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維護、管理業務及被占用案件之處理。
  六、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通行案件、施設水利或水土保持等構造物案件、
      土石採取案件及時效取得地上權案件之處理。
  七、國有非公用財產出租案件之處理、租金之收取及租約之管理。
  八、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設定地上權案件、區段徵收案件、都市更新案件
      、委託經營及改良利用案件之處理。
  九、資訊作業之管理與維護、有關事務、文書、檔案、研考、出納、財
      產、庶務之管理及管制。
  十、其他有關轄區國有財產事項。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