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署設下列各科、室及辦事處:
一、接管科,分二股辦事。
二、勘估科,分二股辦事。
三、處分科,分二股辦事。
四、管理科,分二股辦事。
五、租賃科,分二股辦事。
六、改良利用科,分二股辦事。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臺南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二、嘉義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三、屏東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四、臺東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五、澎湖辦事處,分二股辦事。
〔立法理由〕 考量案件量、業務型態、地理位置、人員遷調及支援等因素,提升管理整
體效益,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以下簡稱北區分署)臺東辦事處
改隸該署南區分署(以下簡稱南區分署),增列第十四款,並配合調整其
後款次。
|
臺南、嘉義、屏東、臺東及澎湖辦事處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國有財產之接管、登記、產籍管理、撥用、借用、重劃、遺產管理案
件之處理。
二、國有財產之清查、勘查、分割、圖籍管理及國有財產計價業務。
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標售、讓售業務及其他法律規定移交辦理標售案
件之處理。
四、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開發、作價投資、贈與及交換產權案件之處理
。
五、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維護、管理業務及被占用案件之處理。
六、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通行案件、施設水利或水土保持等構造物案件、土
石採取案件及時效取得地上權案件之處理。
七、國有非公用財產出租案件之處理、租金之收取及租約之管理。
八、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設定地上權案件、區段徵收案件、都市更新案件、
委託經營及改良利用案件之處理。
九、資訊作業之管理與維護、有關事務、文書、檔案、研考、出納、財產
、庶務之管理及管制。
十、其他有關轄區國有財產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北區分署臺東辦事處改隸南區分署,修正序文文字。
|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