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優秀人員選拔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1100862481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至第7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8月1日財政部臺財人字第0920850751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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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3年9月30日財政部臺財人字第09308511630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 、第3點至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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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財政部臺財人字第0940850888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至 第 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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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5年8月10日財政部臺財人字第0950851049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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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財政部臺財人字第0960851091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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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財政部臺財人字第09708509980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 及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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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財政部臺財人字第0980850918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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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財政部臺財人字第1000851104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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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臺財人字第 1020862164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第5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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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臺財人字第1040862197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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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財政部臺財人字第1050862496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 ;增訂第5點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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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10708623460號函修正第4點、第5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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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10908622680號修正發布第2點至 第5點、第5點之1、第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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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1100862481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至第7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財政優秀人員由以下財政機關(構、單位)遴薦:
    (一)各直轄市政府所屬財政機關(單位)
    (二)各縣市政府所屬財政機關(單位)
    (三)本部國庫署
    (四)本部國有財產署
    (五)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六)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七)中國輸出入銀行
    (八)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九)本部印刷廠
    (十)本部(部本部、綜合規劃司、推動促參司、秘書處、人事處、
          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
    財政機關(構、單位)應本客觀、公正及寧缺毋濫原則遴薦,依符合
    條件人員之優良事蹟從嚴評審,並於指定時間檢具相關表件資料送本
    部核辦,逾期視同放棄。

四、財政優秀人員選拔標準如下:
    (一)基本條件:
          1.在財政機關(構、單位)連續服務三年以上之現職雇員以上
            人員及預算員額內約聘僱人員(原服務於稅務及關務機關之
            互調人員年資得予併計)。
          2.最近三年考績(核)有二年列甲等以上者。
          3.前二目所定服務年資及考績(核)均採計至選拔當年度(以
            下簡稱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但期間曾育嬰留職停薪,致
            服務年資或考績(核)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採計。
          4.最近三年及當年度本部核定前,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
            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者。
    (二)特殊條件:
          1.對主管業務之研究改進有傑出之具體貢獻,增進國家利益者
            。
          2.處理重大案件殫精竭慮,功勞卓著,有具體事實者。
          3.對緊急事故不顧危險,艱苦奮鬥,以保全政府利益,有具體
            事實者。
          4.品德高尚,廉潔有守,有具體事實,堪為模範者。
          5.舉發弊端或革除積弊,成績卓著,有具體事實者。
          6.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勛績者。
          7.對財政之理論與實務,有專門著作聲譽卓著者。
          8.其他優良事蹟足資表揚者。
    特殊條件採計期間,以最近三年及當年度一月至六月為限。
    現職人員(含當年度因公死亡人員)符合第一項所定基本條件,且具
    有特殊條件之一者,得選拔為財政優秀人員,惟應以最近五年未曾獲
    選為財政優秀人員為限。
    本部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構)首長,如當年有特殊績效,不受第一
    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之限制。

五、財政優秀人員遴薦名額如下:
    (一)本部各機關(構、單位)及各直轄市政府所屬財政機關(單位
          ),按下表遴薦人員: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各縣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從事財政工作人員,以縣市政府為單位
          ,按下表遴薦人員: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前點第十款所列本部各單位,得遴薦適用本要點之財政機關(
          構)支援人員各一名,表揚名額並以一人為限。

六、經核定為財政優秀人員,由本部公開表揚,頒給獎座並視當年預算編
    列情形頒發獎品,以資獎勵;另將優良事蹟編列專輯分送各財政機關
    (構、單位)。

七、財政機關(構、單位)對所遴薦人員,在本部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
    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通知本部人事處;如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
    生,應報請撤回其遴薦。表揚前發現者,亦同。
    財政機關(構、單位)遴薦人員獲選為財政優秀人員,如有不實或舛
    錯者,應由原遴薦之機關(構、單位)報請本部撤銷其資格,其已領
    受之獎座及獎品應予追繳;其遴薦機關(構、單位)主管應負查報不
    實或舛錯之責。
    有前二項之情事者,本部得視情節酌減該機關(構、單位)次一年度
    得遴薦人數,或限制次一年度不得辦理遴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