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財政優秀人員由以下財政機關(構、單位)遴薦:
(一)各直轄市政府所屬財政機關(單位)
(二)各縣市政府所屬財政機關(單位)
(三)本部國庫署
(四)本部國有財產署
(五)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六)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七)中國輸出入銀行
(八)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九)本部印刷廠
(十)本部(部本部、綜合規劃司、推動促參司、秘書處、人事處、
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
財政機關(構、單位)應本客觀、公正及寧缺毋濫原則遴薦,依符合
條件人員之優良事蹟從嚴評審,並於指定時間檢具相關表件資料送本
部核辦,逾期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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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政優秀人員選拔標準如下:
(一)基本條件:
1.在財政機關(構、單位)連續服務三年以上之現職雇員以上
人員及預算員額內約聘僱人員(原服務於稅務及關務機關之
互調人員年資得予併計)。
2.最近三年考績(核)有二年列甲等以上者。
3.前二目所定服務年資及考績(核)均採計至選拔當年度(以
下簡稱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但期間曾育嬰留職停薪,致
服務年資或考績(核)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採計。
4.最近三年及當年度本部核定前,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
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者。
(二)特殊條件:
1.對主管業務之研究改進有傑出之具體貢獻,增進國家利益者
。
2.處理重大案件殫精竭慮,功勞卓著,有具體事實者。
3.對緊急事故不顧危險,艱苦奮鬥,以保全政府利益,有具體
事實者。
4.品德高尚,廉潔有守,有具體事實,堪為模範者。
5.舉發弊端或革除積弊,成績卓著,有具體事實者。
6.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勛績者。
7.對財政之理論與實務,有專門著作聲譽卓著者。
8.其他優良事蹟足資表揚者。
特殊條件採計期間,以最近三年及當年度一月至六月為限。
現職人員(含當年度因公死亡人員)符合第一項所定基本條件,且具
有特殊條件之一者,得選拔為財政優秀人員,惟應以最近五年未曾獲
選為財政優秀人員為限。
本部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構)首長,如當年有特殊績效,不受第一
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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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財政優秀人員遴薦名額如下:
(一)本部各機關(構、單位)及各直轄市政府所屬財政機關(單位
),按下表遴薦人員: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各縣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從事財政工作人員,以縣市政府為單位
,按下表遴薦人員: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前點第十款所列本部各單位,得遴薦適用本要點之財政機關(
構)支援人員各一名,表揚名額並以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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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核定為財政優秀人員,由本部公開表揚,頒給獎座並視當年預算編
列情形頒發獎品,以資獎勵;另將優良事蹟編列專輯分送各財政機關
(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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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政機關(構、單位)對所遴薦人員,在本部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
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通知本部人事處;如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
生,應報請撤回其遴薦。表揚前發現者,亦同。
財政機關(構、單位)遴薦人員獲選為財政優秀人員,如有不實或舛
錯者,應由原遴薦之機關(構、單位)報請本部撤銷其資格,其已領
受之獎座及獎品應予追繳;其遴薦機關(構、單位)主管應負查報不
實或舛錯之責。
有前二項之情事者,本部得視情節酌減該機關(構、單位)次一年度
得遴薦人數,或限制次一年度不得辦理遴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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