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訴願案件言詞辯論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財政部台財法字第10813930720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九、言詞辯論於委員會議中舉行,由主席指揮之,原處分機關應指派熟悉
    案情及有關人員出席,不得無故缺席。
    參與言詞辯論人員,應遵守會場秩序,聽從主席指揮;其有妨礙程序
    進行或會場秩序之行為者,主席得為必要之處置;情節重大者,並得
    命其退場。
    參與言詞辯論程序之人員,非經主席許可不得錄音、錄影或攝影。
    言詞辯論之程序如下:
  (一)受理訴願機關陳述事件要旨。
  (二)訴願人或其代理人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四)訴願人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對他方之陳述或答辯,為再答辯。
  (五)受理訴願機關對訴願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提出詢問。
    言詞辯論以國語舉行為原則,使用其他語言者,得向本部申請翻譯人
    員,本部視語言通曉難易情形,酌情提供通譯服務。
    言詞辯論之進行,以三十分鐘為原則,每人每次發言以三分鐘為限。
    言詞辯論結束,到場人員應即退席,不得逗留會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