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言詞辯論於委員會議中舉行,由主席指揮之,原處分機關應指派熟悉
案情及有關人員出席,不得無故缺席。
參與言詞辯論人員,應遵守會場秩序,聽從主席指揮;其有妨礙程序
進行或會場秩序之行為者,主席得為必要之處置;情節重大者,並得
命其退場。
參與言詞辯論程序之人員,非經主席許可不得錄音、錄影或攝影。
言詞辯論之程序如下:
(一)受理訴願機關陳述事件要旨。
(二)訴願人或其代理人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四)訴願人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對他方之陳述或答辯,為再答辯。
(五)受理訴願機關對訴願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提出詢問。
言詞辯論以國語舉行為原則,使用其他語言者,得向本部申請翻譯人
員,本部視語言通曉難易情形,酌情提供通譯服務。
言詞辯論之進行,以三十分鐘為原則,每人每次發言以三分鐘為限。
言詞辯論結束,到場人員應即退席,不得逗留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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