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理業務督導考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高普秘字第1041021594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督導考核分類、任務編組及考核方式
  (一)業務考核
        1.組織成員
          本關秘書室指派簡任稽核一人,九職等非主管若干人,負責辦
          理關務機關績效考核、通關業務考核及上級交辦事項等業務。
        2.考核方式
          每月由簡任稽核或九職等稽核研提考核項目或根據上級指示辦
          理考核,考核結果繕具「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通關業務考核報
          告」(附表一)陳副關務長核閱,考核報告應影送相關單位參
          辦。
  (二)為民服務工作考核
        1.組織成員
          成立「為民服務工作考核小組」,由秘書室主任擔任召集人,
          企考人員為成員。
        2.考核依據
          依據「財政部辦理為民服務工作平時考核作業計畫」等規定考
          核事項。
        3.考核方式
         (1)各單位為民服務小組統籌人員(各單位主管指派),每月應
            對該單位為民服務工作自行考核,並填寫「財政部關務署高
            雄關為民服務工作考核紀錄表」(附表二)送秘書室備查。
         (2)秘書室每季對各單位考核,並繕具「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為
            民服務工作平時實地查察考核報告」(附表三)陳關務長核
            閱後發布書函。
  (三)電話服務測試
        1.組織成員
          成立「電話服務禮貌測試小組」,由本關各單位課長、九職等
          非主管及股長組成。
        2.考核依據
          依據本關「電話服務禮貌測試作業要點」規定。
        3.考核方式
          每月對各單位進行電話測試工作,測試結果依規定繕具「財政
          部關務署高雄關電話禮貌測試量表」(附表四)陳關務長核閱
          後發布書函。
  (四)資訊稽核
        1.組織成員
          成立「資訊稽核小組」,由秘書室主任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
          為簡任稽核或九職等非主管,資訊室、政風室及秘書室各指派
          一至三人組成。
        2.考核依據
          依據財政部頒行「財稅資訊處理手冊-稽核管理」及「年度資
          訊作業內部稽核計畫」規定。
        3.考核方式
         (1)每年十月應將次年資訊作業內部稽核計畫(包括稽核日期、
            稽核項目、受核單位等)報請關務署核備;資訊稽核每半年
            至少實施一次,檢查結果並依規定繕具「財政部關務署高雄
            關資訊稽核報告書」(附表五)陳關務長核閱後發布書函。
         (2)為防止未授權異動竊取公務電腦資料,「資訊稽核小組」應
            不定期每月至少抽一次,以加強資訊安全維護。
  (五)機密維護及設施安全檢查
        1.組織成員
          由政風室會同秘書室派員組成「檢查小組」。
        2.考核依據
          依據「財政部關務署暨所屬各關區公務機密維護實施注意事項
          」。
        3.考核方式
          每半年總檢一次,由政風室依規定簽奉關務長核准後,將檢查
          日期、檢查重點及有關事項,以本關書函通知各單位遵照辦理
          ,檢查結果依規定繕具報告陳關務長核閱後發布書函。
  (六)公文時效管制
        1.組織成員
          秘書室企考人員。
        2.考核依據
          依據本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辦理。
        3.考核方式
          由秘書室企考人員不定期考核人民陳情案件,分類統計並作成
          分析報告,陳報關務長核閱後,以本關書函通知各單位依建議
          事項改善。
  (七)事務管理工作檢核
        1.組織成員
          成立「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小組」,由人事室、主計室、政風室
          及秘書室派員組成,秘書室主任擔任召集人,九職等非主管企
          考人員擔任執行秘書。
        2.考核依據
          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物品管理手冊、車輛管理手冊及
          宿舍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3.考核方式
         (1)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分為平時檢查與定期檢核兩種;平時檢查
            由各單位依各事務管理手冊規定自行辦理,定期檢核由事務
            管理工作檢核小組辦理。
         (2)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小組每年應至少執行一次定期檢核,並繕
            具「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報告」,陳報關
            務長核閱,並報關務署備查。
  (八)各單位業務檢查
        本關一級單位,由各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指派簡任稽核(或副
        主管)及課長或九職等非主管,對所屬經辦業務每月至少一次實
        施不定期業務抽查,並將抽查結果填報「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業
        務檢查報告表」(附表六)陳報主管核閱,各一級單位並應於每
        月底前按月彙造月報表(附表七)及將附表送秘書室備查,如有
        重要事項再彙整轉陳副關務長。惟具有時效之重要改進事項,亦
        得隨時研簽報核。
  (九)其他特定任務考核
        依其他特定任務規定或上級指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