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擬訂作業計畫程序如下:
個案計畫分級管制項目經行政院核定後,主辦單位於前一年十二月初
運用「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 (GPMnet2.0)」上網填報作業計
畫。
(一)政院管制計畫:主辦單位應依管制評核作業要點及行政院管制計
畫評核作業手冊之規定填報作業計畫,經單位主管及主計室主管
會審簽章,於前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前送綜合規劃組彙總陳核,並
於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電子郵件通知財政部綜合規劃司上
網審核。
(二)由部管制計畫、自行管制計畫:作業計畫(評核項目如附表)經
單位主管及主計室主管會審簽章,於前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送
綜合規劃組彙總陳核,並於當年一月十日前以電子郵件通知財政
部綜合規劃司上網審核;綜合規劃組並於當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完
成自行管制計畫之作業計畫審定公告。(自行管制計畫格式同由
部管制計畫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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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個案計畫除已依管制評核作業要點之規定撤銷管制外,均應於次年
一月十日前運用「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 (GPMnet2.0)」上
網填報自評報告資料,辦理年終評核作業如下:
(一)政院管制計畫:主辦單位應依管制評核作業要點及行政院管制
計畫評核作業手冊辦理自評,自評資料(含佐證資料)經單位
主管及主計室主管會審簽章,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送綜合規劃
組彙總陳核,並於次年二月十五日前以電子郵件通知財政部綜
合規劃司上網辦理初核作業。
(二)由部管制計畫、自行管制計畫:主辦單位應依本注意事項第八
點第二款附表評核項目及權重所訂格式辦理自評,自評資料(
含佐證資料)經單位主管及主計室主管會審簽章,於次年一月
十五日前送綜合規劃組彙總陳核,並於次年二月十五日前以電
子郵件通知財政部綜合規劃司上網辦理評核作業;綜合規劃組
並於次年四月十五日前完成自行管制計畫之評核作業。
(三)本中心應依據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訂定個案計畫評核及獎懲相
關規定,並副知財政部。
(四)作業計畫屬先期前置作業或設計階段、經費凍結冗長等因素,
致績效尚未呈現者,主辦單位得於當年度九月底前向財政部申
請免予評定分數並副知本中心綜合規劃組,逾期不得申請;計
畫經審核同意免予評定分數者,應於次年二月底前提報執行現
況報告予財政部並副知本中心綜合規劃組。
(五)計畫主辦單位應將個案計畫評核結果納為施政及預算編審之參
考,並確實改善執行缺失;提報延續性計畫先期作業或概算及
預算需求時,應併附相關作業計畫前三年度評核結果及評核意
見處理情形,供財政部及行政院辦理審議參考;個案計畫評核
結果屬應予中止、減縮該計畫規模及預算者,主辦單位應依相
關規定辦理該計畫之修正或廢止。
(六)評核作業由管考機關(單位)及主辦單位自行辦理,並得委託
學術機構或專業團體等公正之第三者辦理,或視實際需要邀請
學者專家參與評核作業,將外部專業評估意見納入評核報告,
國發會、財政部及本中心管考單位並得派員實地查證,或請主
辦單位派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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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政院管制計畫評核結果依行政院複核獎懲建議辦理獎懲,獎懲額度
參照由部管制計畫規定辦理。由部管制及本中心自行管制計畫,除
同一計畫已依其他規定辦理獎懲者外,應視評核結果依下列原則辦
理獎懲:
(一)評核結果成績分優、甲、乙、丙等。評核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
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
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其獎懲如下:
1.由部管制及本中心自行管制計畫經評核為優等者,同一計畫
所列單位、機關(含其所屬機關及單位)、機構總敘獎額度
各以記功三次為限,主辦人員最高敘獎額度記功一次,相關
主管最高敘獎額度嘉獎二次。
2.由部管制及本中心自行管制計畫經評核為甲等者,同一計畫
所列主辦單位、機關(含其所屬機關及單位)、機構總敘獎
額度各以嘉獎六次為限,主辦人員最高敘獎額度嘉獎二次,
相關主管最高敘獎額度嘉獎一次。
3.由部管制及本中心自行管制計畫經評核為丙等者,同一計畫
所列主辦單位、機關(含其所屬機關及單位)、機構相關主
管、主辦人員視實際辦理情形各申誡一次以上。
4.由部管制計畫整體平均成績經評核為甲等以上者,負責計畫
管考人員嘉獎二次。
5.若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含政院管制、由部管制及本中
心自行管制計畫)得予敘獎,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以記功二
次為限;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者,以成績最佳計
畫之等第辦理敘獎。
6.屬跨部會執行之由部管制及本中心自行管制計畫,主辦單位
得就各共同主辦部會之執行成效,建請各該部會參照前五目
規定辦理獎懲。
7.由部管制及本中心自行管制計畫如有特殊績效,得專案簽報
機關首長覈實提高總敘獎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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