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資綜字第 1050004003號函修 正發布第8點、第16點、第17點,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4月30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資企字第 90056407號函訂定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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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1月23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資秘字第 92700048號函修正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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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11月16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資秘字第93701664號函修正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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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資秘字第0940001262號函修正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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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資秘字第 0941100012號函修正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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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資秘字第 0941100051號函修正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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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資秘字第0951100002號函修正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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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資秘字第 0971100012號函修正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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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資秘字第 0971100094號函修正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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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資秘字第 09811000010號函修正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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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資秘字第0991100024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1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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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資綜字第1020001987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原名稱:財稅資料中心辦理年度施政計畫管制評核作業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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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資綜字第1030003137號函修正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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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資綜字第 105000204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1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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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資綜字第 1050004003號函修 正發布第8點、第16點、第17點,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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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八、擬訂作業計畫程序如下:
    個案計畫分級管制項目經行政院核定後,主辦單位於前一年十二月初
    運用「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 (GPMnet2.0)」上網填報作業計
    畫。
  (一)政院管制計畫:主辦單位應依管制評核作業要點及行政院管制計
        畫評核作業手冊之規定填報作業計畫,經單位主管及主計室主管
        會審簽章,於前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前送綜合規劃組彙總陳核,並
        於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電子郵件通知財政部綜合規劃司上
        網審核。
  (二)由部管制計畫、自行管制計畫:作業計畫(評核項目如附表)經
        單位主管及主計室主管會審簽章,於前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送
        綜合規劃組彙總陳核,並於當年一月十日前以電子郵件通知財政
        部綜合規劃司上網審核;綜合規劃組並於當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完
        成自行管制計畫之作業計畫審定公告。(自行管制計畫格式同由
        部管制計畫格式)

十六、個案計畫除已依管制評核作業要點之規定撤銷管制外,均應於次年
      一月十日前運用「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 (GPMnet2.0)」上
      網填報自評報告資料,辦理年終評核作業如下:
    (一)政院管制計畫:主辦單位應依管制評核作業要點及行政院管制
          計畫評核作業手冊辦理自評,自評資料(含佐證資料)經單位
          主管及主計室主管會審簽章,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送綜合規劃
          組彙總陳核,並於次年二月十五日前以電子郵件通知財政部綜
          合規劃司上網辦理初核作業。
    (二)由部管制計畫、自行管制計畫:主辦單位應依本注意事項第八
          點第二款附表評核項目及權重所訂格式辦理自評,自評資料(
          含佐證資料)經單位主管及主計室主管會審簽章,於次年一月
          十五日前送綜合規劃組彙總陳核,並於次年二月十五日前以電
          子郵件通知財政部綜合規劃司上網辦理評核作業;綜合規劃組
          並於次年四月十五日前完成自行管制計畫之評核作業。
    (三)本中心應依據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訂定個案計畫評核及獎懲相
          關規定,並副知財政部。
    (四)作業計畫屬先期前置作業或設計階段、經費凍結冗長等因素,
          致績效尚未呈現者,主辦單位得於當年度九月底前向財政部申
          請免予評定分數並副知本中心綜合規劃組,逾期不得申請;計
          畫經審核同意免予評定分數者,應於次年二月底前提報執行現
          況報告予財政部並副知本中心綜合規劃組。
    (五)計畫主辦單位應將個案計畫評核結果納為施政及預算編審之參
          考,並確實改善執行缺失;提報延續性計畫先期作業或概算及
          預算需求時,應併附相關作業計畫前三年度評核結果及評核意
          見處理情形,供財政部及行政院辦理審議參考;個案計畫評核
          結果屬應予中止、減縮該計畫規模及預算者,主辦單位應依相
          關規定辦理該計畫之修正或廢止。
    (六)評核作業由管考機關(單位)及主辦單位自行辦理,並得委託
          學術機構或專業團體等公正之第三者辦理,或視實際需要邀請
          學者專家參與評核作業,將外部專業評估意見納入評核報告,
          國發會、財政部及本中心管考單位並得派員實地查證,或請主
          辦單位派員說明。

十七、政院管制計畫評核結果依行政院複核獎懲建議辦理獎懲,獎懲額度
      參照由部管制計畫規定辦理。由部管制及本中心自行管制計畫,除
      同一計畫已依其他規定辦理獎懲者外,應視評核結果依下列原則辦
      理獎懲:
    (一)評核結果成績分優、甲、乙、丙等。評核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
          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
          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其獎懲如下:
          1.由部管制及本中心自行管制計畫經評核為優等者,同一計畫
            所列單位、機關(含其所屬機關及單位)、機構總敘獎額度
            各以記功三次為限,主辦人員最高敘獎額度記功一次,相關
            主管最高敘獎額度嘉獎二次。
          2.由部管制及本中心自行管制計畫經評核為甲等者,同一計畫
            所列主辦單位、機關(含其所屬機關及單位)、機構總敘獎
            額度各以嘉獎六次為限,主辦人員最高敘獎額度嘉獎二次,
            相關主管最高敘獎額度嘉獎一次。
          3.由部管制及本中心自行管制計畫經評核為丙等者,同一計畫
            所列主辦單位、機關(含其所屬機關及單位)、機構相關主
            管、主辦人員視實際辦理情形各申誡一次以上。
          4.由部管制計畫整體平均成績經評核為甲等以上者,負責計畫
            管考人員嘉獎二次。
          5.若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含政院管制、由部管制及本中
            心自行管制計畫)得予敘獎,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以記功二
            次為限;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者,以成績最佳計
            畫之等第辦理敘獎。
          6.屬跨部會執行之由部管制及本中心自行管制計畫,主辦單位
            得就各共同主辦部會之執行成效,建請各該部會參照前五目
            規定辦理獎懲。
          7.由部管制及本中心自行管制計畫如有特殊績效,得專案簽報
            機關首長覈實提高總敘獎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