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力進用授權及管理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財政部人事處臺財人字第10408612811號函修正發布 第1點及第4點附表1,並自104年5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壹、依據
    依據國營事業員額合理化管理作業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鑒於國營事業員額合理化管理作業規定修正頻繁,本點規定需配合修正,
考量立法經濟及安定原則,爰刪除援引規定之日期文號,並酌作文字修正
。

肆、人力管理原則
一、各事業機構因辦理特定、專案及新增業務所需人力,應先通盤檢討有
    無充分運用現有人力及加強推動工作簡化、業務資訊化、委託外包等
    措施,經詳實檢討後,確無法以現有人力辦理時,始得考量增加員額
    。各事業機構進用之臨時職員或臨時工員,俟特定或專案業務辦理完
    畢或因其他原因停(緩)辦者,應即檢討停用或移轉其他專案計畫(
    單位)。
二、符合增員評估指標(如附表 1)者,各事業機構於用人費限額內得提
    出請增人力計畫。
三、各事業機構得在不增加各該機構年度用人費前提下,調整各類別預算
    員額,由各事業機構內部控管。
四、各事業機構應隨時檢討業務及盈餘情形,如有非政策因素之業務萎縮
    或盈餘減少時,應即停止進用人員並控管用人費及檢討減列年度人力
    計畫。
五、為提升各事業機構生產力、營運績效及盈餘能力,俾達成營運目標,
    各事業機構應衡酌未來業務需求,就人力專長結構、年齡結構、新陳
    代謝狀況、中長程訓練及移轉民營化成本等因素進行研議,研訂中長
    期人力更新計畫(包括年齡、資歷及用人成本等之目標值),並依業
    務需要分年、分階段排定人力進用之優先順序,報本部備查後實施。
六、為因應各事業機構進用人數遞增及新進人員年資增加,各事業機構應
    建立人事費及用人費上限之連動控管機制,於每月月底計算用人費支
    應情形,以作為下個月進用人數之依據,如估算結果年度用人費不敷
    支應時,應即停止進用人員。
七、各事業機構年度考成列乙等以下者,次一年度以不增加員額為原則。
八、本規定施行期間,本部所屬事業機構依規定辦理專案精簡後回補人力
    ,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事業機構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辦
    理。
九、本部除適時考核所屬事業機構之人力更新進度外,並參照中央政府機
    關總員額法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管理辦法所定員額評鑑規定,定期
    評鑑所屬事業機構員額配置與運用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