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大樓洽公停車位使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北普秘字第1101018540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11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本關)為有效管理通關大樓洽公停車場(下稱
洽公停車場)停車秩序,維護辦公處所安全並提升洽公停車位使用率,爰
訂定「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大樓洽公停車位使用要點」(以下簡稱本
要點),其重點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洽公停車場之範圍、管理單位及開放時間。(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四
    點)
三、洽公停車場之進出方式。(第五點)
四、洽公車輛遵守事項。(第六點)
五、違反遵守事項之處理。(第七點)
六、停放車輛自負保管責任,如發生意外事故由肇事雙方自行解決,因而
    毀損停車場設備及建築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八點、第九點及
    第十點)
七、本關得暫停開放洽公停車位。(第十一點)

法規異動

訂定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