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以下簡
稱本作業要點)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訂定,迄今未修正。本次係
依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小組第三次會議結論及近期各機關實
務建議,放寬獎勵金運用範圍以利運用於推動促參業務,爰修正本作業要
點,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修機關及訂定執行機關定義、修正優先定約案件引用法據、放寬民
參案件及其相關事項之範疇、界定獎勵金之內涵。(修正規定第二點
)
二、增訂優先定約案件未曾獲發獎勵金者,得予核發簽約獎勵金。(修正
規定第九點)
三、修正經財政部促參業務考核成績優良者,依當年度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業務考核計畫核發獎勵金。(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四、定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獎勵金核算程序。(修正規定
第十三點及第十四點)
五、獎勵金運用範圍,由僅能運用於促參案件,放寬至其他法令案件。(
修正規定第十七點)
六、定明地方政府得運用獎勵金作為國外案件行銷及優良案例觀摩之出國
計畫及約用人員酬金使用,並訂定各機關運用獎勵金作為約用人員酬
金、出國計畫及其他法令案件相關事項等支出上限之獎勵金管控機制
。(修正規定第十八點)
七、增訂運用獎勵金作為獎金支出時之機關發給額度。(修正規定第十九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