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1003741380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專賣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5月12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 0920350792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 1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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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12月24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0920352203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 1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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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9月13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09303094060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 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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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09403514370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 第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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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 1010360485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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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 10203674570號令修正發布第15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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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1040361547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19點,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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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 106036560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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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107037560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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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10803715460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 、第17點、第1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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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903614100號令修正發布第 9點 、第1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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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1003741380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九、申請酒品認證之業者,經技術委員會審議通過且經本部核定者,應於
    其與執行機關構簽訂合約書之日起,於已認證酒品容器標籤上使用本
    標誌。
    前項合約書之有效期間,自簽約之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期滿自動終止,雙方如有意續約,應另行簽訂之。
    酒品通過認證前之舊標籤得繼續使用,最長不得超過簽約之日起六個
    月。但有正當理由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執行機關構提出申
    請,由本部核定後展延一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九個月;展延後如有
    特殊情形,經執行機關構提報技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再展延一次
    ,展延期限亦不得超過九個月。
    認證酒品未依前三項規定使用本標誌者,由執行機關構提報技術委員
    會審議通過後,由本部核定廢止該酒品之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