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77年8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77年8月12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77066120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 文及附件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賦稅

法規異動

修正

  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經核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
  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
  月之十五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
  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主管稽徵
  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