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貨物稅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118961號令修正公布第12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賦稅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35年8月16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十六條刊國府公報第26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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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35年11月27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十七條刊國府公報第26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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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36年3月21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3條、第4條、第7條、第10條條 文刊國府公報第27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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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37年4月2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十七條刊國府公報第30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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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37年5月15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14條刊國府公報第3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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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37年7月30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4條、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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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39年6月1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4條、第12條、第13條、 第 14條、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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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41年5月1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十七條刊總統府公報第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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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43年7月10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4條、第7條條文刊總統府 公報第 5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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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47年7月1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4條、第7條刊總統府公報 第 9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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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51年8月1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二十三條刊總統府公報第135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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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 54年5月21日總統修正公布第4條、第5條刊總統府公報第16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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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 57年6月1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4條、第5條、第23條條文刊總統 府公報第19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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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60年1月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二十三條刊總統府公報第2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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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61年7月26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888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第5條 、第14條條文刊總統府公報第24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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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 66年1月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刊總統府公報第3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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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68年5月29日總統修正公布第4條、第5條條文刊總統府公報第351 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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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70年7月30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5089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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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 75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447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及第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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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 79年1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425號令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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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 82年7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3703號令修正公布刪除第34條 、第3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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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 84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4337號令修正第2章章名、第7 條、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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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86年5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8600105770號修正公布第3條、 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18條、第32條、第37條;刪除第 5條條文,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90年12 月21日行政院(90)臺財字第073658號令發布本次修正條文修正第3條、 第13條至第15條、第17條、第18條及第32條自91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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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90年10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199990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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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90年10月31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13940號令修正發布第 12條、第37條條文,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 國90年12月21日行政院(90)臺財字第073658號令發布本次修正條文第12 條自91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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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華民國91年 7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42250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第 6條、第7條、第8條、第12條、第20條、第3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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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7991號令修正公布第29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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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445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 12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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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中華民國98年 6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3905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 12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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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323261號令修正公布第3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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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555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 第12條之3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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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497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 第12條之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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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327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12條、第17條、第23條及第36條;刪除第12條之2及第3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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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1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 12條之5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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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45991號令修正公布第12 條之5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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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05921號令修正公布第12 條之3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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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73261號令修正公布第3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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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159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 第9條之1及第12條之6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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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25371號令修正公布第3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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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800060001號令修正公布第12 條之6;增訂第11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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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138861號令修正公布第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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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4889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4條、第11條之1、第12條之5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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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1112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 條之6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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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中華民國 112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0091號令修正公布第11 條之1、第3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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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118961號令修正公布第12 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與車身、牽引車及拖車
    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
          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
            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
          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
    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
    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
    、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
    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
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
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
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
    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
    、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
    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
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載
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
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一款序文、第一目序文、第三款、第三項序文及第四項依法
    制體例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但書並修正如
    下:
    (一)為達成「臺灣二0五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之運具電動化及
          無碳化政策目標,交通部與環境部刻正推動「二0三0年客運
          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鼓勵客運業者汰換購買電動大客車,
          且現行電動公共汽車已可提供低底盤無障礙運輸服務,低底盤
          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已無繼續
          免徵貨物稅之必要,電動公共汽車則依現行第十二條之三規定
          免徵貨物稅,爰予刪除該等公共汽車免徵貨物稅規定。
    (二)考量我國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為落實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
          及照顧身心障礙者之政策目標,爰修正延長購買身心障礙者復
          康巴士免徵貨物稅期限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另考量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包含以第一
          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小客車,或同款第二目規定之大客車改
          裝之車種,爰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但書施行期間規定移列為
          同款第三目,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落實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促進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之自
    立生活,照顧渠等行的需求,爰修正第五項,將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
    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一百十八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另鑑於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範事項及內容已納入
    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
    條附表,自同年八月十二日施行,並廢止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自同日
    生效,且「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之定義已定明於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七條第五項,爰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及第六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