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1月24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008851號令修正公布第54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賦稅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66年7月14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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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68年7月2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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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8年10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5912號令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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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2年7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3702號令修正公布刪除第56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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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3年1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95號令修正公布第39條、第39 條之 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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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4年1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247號令修正公布第31條、第5 5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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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86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011430號令修正公布第3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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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86年5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115490號令修正公布第39 條;增訂第28條之 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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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86年10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229650號令修正公布第3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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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89年1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17400號令公布修正公布第1 0條、第39條之2;增訂第39條之3;刪除第55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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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0年6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11609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 7條、第13條、第25條、第59條;增訂第3條之1、第5條之2、第28條 之3、第31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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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1年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18250號令修正公布第33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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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3年1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7291號令修正公布第28條 之 2、第3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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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94年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6321號令修正公布第33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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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7981號令修正公布第54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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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323211號令修正公布第31 條、第3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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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17111號令修正公布第5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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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091號令修正公布第31條 之1、第35條及第5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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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000056481號令修正公布第28 條之2、第30條、第30條之1、第31條之1、第32條、第34條之1、第39條、 第39條之1、第40條至第43條、第51條、第53條、第55條之1、第58條;刪 除第4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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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 114年1月24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008851號令修正公布第5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土地稅法(以下簡稱本法)於六十六年七月十四日制定公布,歷經十八次
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三日。現行第五十四條
第二項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
百分之二固定罰鍰之規定,為利稽徵機關得就該違章情形,審酌個案情節
處罰,以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意旨,爰擬具本法第
五十四條修正草案,將罰度修正為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以下。

法規異動

修正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
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
    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
二以下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
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
一、為利稽徵機關就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之違章案件
    ,得審酌個案情節處罰,爰將第二項罰度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
    二」修正為「百分之二以下」;至其裁量基準,將定明於稅務違章案
    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另基於田賦自七十六年第二期起停徵,爰第
    一項第二款有關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規定,暫不修正,俟田
    賦恢復課徵時,再予通盤檢討,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