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契稅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1034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第5條、第1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賦稅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32年5月15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三十五條刊國民政府公報渝 字第 5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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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34年4月17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16條條文刊國民政府公報渝字 第 7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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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35年6月29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刊國民政府公報第255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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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39年10月2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3條條文刊總統府公報第2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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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42年11月2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2條、第13條、第17條及第24條 條文刊總統府公報第 4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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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56年12月30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654號令修正公布全文33條刊 總統府公報第19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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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62年8月30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3970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條文 刊總統府公報第26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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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82年7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3703號令修正公布刪除第31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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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88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019740號令修正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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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88年7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16208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 3條、第12條、第14條、第16條、第19條、第23條、第25條;刪除第 20條至第22條、第27條、第2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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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0年6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9000115810號令修正公布第33條 ;增訂第7條之1、第14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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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323271號令修正公布第2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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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1034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第5條、第13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

  典權契稅,應由典權人申報納稅。

  第三條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
  第十一條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