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
典權契稅,應由典權人申報納稅。
第三條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 第十一條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