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9月15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000629210號令修正發布第15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賦稅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2年6月18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82025692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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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4年1月10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83068702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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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6年10月13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86059806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5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0條之1及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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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8年8月7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 88193239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1條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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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1年6月20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 091045064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6 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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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09404516600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 16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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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94年12月27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09404587460號令修正發布第11 條、第12條、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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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09504531830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 、第17條、第2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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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96年4月27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0960452322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 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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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97年1月17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0970450711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13條、第14條、第18條、第19條;增訂第3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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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8年 6月17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0980454493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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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8年11月 6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0980456810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7條、第8條、第25條;增訂第5條之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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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09904505050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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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0年 1月18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10000000980號令修正發布第1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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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 10004502380號令修正發布第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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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10004511250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 、增訂第9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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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1000019850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3條之1、第5條之1、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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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 10000264770號令修正發布增訂 第11條之1、第11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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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 10004535200號令修正發布第15 條、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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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 1010062400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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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 10100651450號令修正發布增訂 第16條之2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36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 8號公告第3條第2項第1款、第3之1條第2項第1款所列屬財政部「財稅資 料中心」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1月1日起改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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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 10200641740號令修正發布第11 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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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10200693540號令修正發布第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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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1050050152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3條、第7條、第26條;增訂第3條之2條文,除第3條之2 條文自105 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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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 10600550130號令修正發布第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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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1060466252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3條之1、第18條至第2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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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700530730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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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70058456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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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財政部台財際字第 10700626520號令修正發布第24 條;增訂第2條之1、第2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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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80456805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3條之1、第8條;增訂第11條之3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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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800689010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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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900692920號令修正發布第11 條、第13條、第14條;增訂第8條之1、第8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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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中華民國 110年9月15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000629210號令修正發布第1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授權財政部訂定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
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八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訂定以來,歷經多次修
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為落實節能減碳
政策,建構全面電子化之稅務環境,對於開立雲端發票達一定比率之營業
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免予處罰,
可提高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意願,進而引導買受人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
爰修正本標準第十五條,定明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達一定比率適用免罰之
標準,俾鼓勵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

法規異動

修正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漏稅金額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每期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
二、海關代徵營業稅之進口貨物,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使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
    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
    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五以下。
二、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
    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
    比率,均在百分之七以下。
三、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
    五以上之營業人,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百
    分之七以下。
四、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
    五以上之營業人,其開立雲端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電子發票總
    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十五以上,且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
    額之比率在百分之十以下。
五、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進項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
    五以上之營業人,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百
    分之五以下。
六、申報進口貨物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致短報或漏報營業稅額,而申報
    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且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
    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貨物之案件。
七、利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之電子支付帳戶收款之銷售額占該期
    全部銷售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之營業人,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
    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七以下。
八、利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之電子支付帳戶付款之進項金額占該
    期全部進項金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之營業人,其多報之進項稅額
    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建構全面電子化之稅務環境,提高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意願,爰增
    訂第二項第四款,明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
    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其開立雲端發票達一定比率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適用免
    罰之標準;現行第四款至第七款配合移列第五款至第八款,內容未修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