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漏稅金額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每期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
二、海關代徵營業稅之進口貨物,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使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
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
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五以下。
二、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
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
比率,均在百分之七以下。
三、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
五以上之營業人,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百
分之七以下。
四、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
五以上之營業人,其開立雲端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電子發票總
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十五以上,且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
額之比率在百分之十以下。
五、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進項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
五以上之營業人,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百
分之五以下。
六、申報進口貨物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致短報或漏報營業稅額,而申報
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且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
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貨物之案件。
七、利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之電子支付帳戶收款之銷售額占該期
全部銷售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之營業人,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
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七以下。
八、利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之電子支付帳戶付款之進項金額占該
期全部進項金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之營業人,其多報之進項稅額
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建構全面電子化之稅務環境,提高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意願,爰增
訂第二項第四款,明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
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其開立雲端發票達一定比率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適用免
罰之標準;現行第四款至第七款配合移列第五款至第八款,內容未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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