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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385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 第6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賦稅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8529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行政院院臺財字 第1000025165號令定自100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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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20143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5條及第26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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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385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 第6條之1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增訂]第六條之一(停徵銷售房屋、土地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期日)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 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