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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比利時代表處與比利時臺北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中譯本)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0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3年10月13日駐比利時臺北代表處代表程建人與比利時臺北辦事 處主任閔子雍於布魯塞爾正式簽署,於雙方完成該協定第28條規定生效之 必要程序,自 94年12月14日生效(中華民國93年11月19日行政院院臺財字 第0930052571號函准予備查)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賦稅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10月13日駐比利時臺北代表處代表程建人與比利時臺北辦事 處主任閔子雍於布魯塞爾正式簽署,於雙方完成該協定第28條規定生效之 必要程序,自 94年12月14日生效(中華民國93年11月19日行政院院臺財字 第0930052571號函准予備查)
附件下載
附件-駐比利時代表處與比利時臺北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法規異動
訂定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