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期間 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租稅優惠 符合第六點規定營業人依本作業規範申請核准者,自核准之當季至一 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屬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及本法施 行細則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查定 其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以下簡稱本租稅優惠 )。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以下簡稱本租稅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