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一九九九年度資深文官培訓計畫協議書(中譯本)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0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8年6月8日中華民國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副代表羅致遠與 美國在臺協會主席副執行理事施藍旗於華盛頓簽訂;並溯自88年4月1日 生效;88年6月8日公布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賦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