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1060455627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 、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賦稅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已稅貨物或菸酒申請銷毀時,應檢附之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屬國內產製之貨物或菸酒,應填具「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或菸酒變
        質損壞銷毀申請書」(附表一);屬自國外進口之貨物或菸酒,
        應填具「進口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附表二)
        。(以下簡稱「申請書」)
  (二)已納貨物稅之貨物應附完稅照正本或經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二十
        二條規定核准之其他替代完稅照文件正本。
  (三)自國外進口貨物或菸酒應檢附海關核發之進口證明書正本(進口
        證明書係經海關核章之進口報單)、銷毀貨物或菸酒之存貨明細
        帳及進銷存明細帳。
  (四)已納稅捐證明文件:繳款書或相關稅捐繳納證明文件正本。
    未稅貨物或菸酒申請銷毀時,應檢附之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除無須
    檢附完稅照及已納稅捐證明文件外,其餘同前項規定。
    受理申請銷毀之國稅局審理前二項作業時,得請申請人提供申請書之
    媒體檔案。

七、受理申請銷毀之國稅局應先審核下列事項:
  (一)查對申請書是否勾選檢附退稅文件委請函轉產製廠商所在地之國
        稅局或進口地海關辦理退稅。
  (二)申請書填寫內容是否完整、附件是否齊全。
  (三)不得以未經海關核章之進口報單替代進口證明書。
  (四)進口應稅貨物或菸酒產品變質銷毀部分,其申請書填寫內容與檢
        附進口證明書之報單號碼、品名及規格等資料是否相符;國內產
        製部分,其申請書填寫內容與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是否相符。
  (五)申請書上各項次之銷毀數量不得超過其檢附之進口證明書、完稅
        照、存貨帳或其他替代文件上所載數量,其銷毀數量原納稅額亦
        不得超過繳款書金額。
  (六)國內產製廠商申請銷毀免稅、未稅庫存貨物或菸酒者,應詳細核
        對申請書所載之品名、規格、數量、製造日期、進廠日期,與其
        申報產製或進廠當月份之「產銷月報表」、「未稅倉庫進出倉情
        形月報表」、「包裝部門進出情形月報表」、「採購免稅原料使
        用情形月報表」是否一致。
    前項各款規定事項經審核無誤者,受理申請銷毀之國稅局始派員或委
    請銷毀所在地之國稅局代為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其有不符者,應通
    知申請人補正後再行辦理。如發現顯有重大異常或虛偽不實者,得否
    准其申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已納貨物稅之產製廠商最近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
    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如查明最近一年度無欠稅或違章
    紀錄,且其申請銷毀之數量不超過同期間貨物出廠數量百分之一者,
    得免派員監毀。但發現異常者,仍應予抽查並實地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