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網路申報土地增值稅之證明文件:
(一)下列案件所列證明文件,申報人應於收件日之翌日起五日內
,以電子檔傳送、郵寄、傳真或逕送稽徵機關審查;自收件
日起逾十五日未補件者,稽徵機關得先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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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用住宅用地案件: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如屬未與戶政
機關資訊系統連線之稽徵機關轄區,應另檢附出售地戶籍
資料。
2.農業用地案件: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使用分
區證明書。
3.公共設施保留地案件: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4.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案件: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
使用證明書。
5.記存案件:主管機關核准(許可)函、合併、收購契約書
或分割計畫書及其他證明文件。
6.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稅案件:契約書、主
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捐贈文書、法人登記證書或
法人登記簿謄本、法人捐助章程及當事人出具捐贈人未因
捐贈土地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之文書。
(二)下列案件所列證明文件,申報人應於收件日之翌日起五日內
,以電子檔傳送、郵寄、傳真或逕送稽徵機關審查;自收件
日起逾十五日未補件者,稽徵機關得逕予註銷其申報案件:
1.判決、和解或調解案件: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和解筆錄或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等證明文件。
2.合併或共有土地分割案件:合併協議書或共有土地分割契
約書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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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報人已依第十點辦理,且經查無以前年度欠稅(費)之案件,經
稽徵機關審核無誤後,匯出已查欠完竣帶有職名章之繳款書或免稅
(不課徵)證明書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並以電子郵件通
知申報人;申報人應於下列日期前自行列印繳款書或免稅(不課徵
)證明書,即完成申報程序,逾期無法列印,逕洽稽徵機關辦理:
(一)應稅案件:繳納期限屆滿日。
(二)免稅(不課徵)案件:收件日起第四十五日。
下列案件之申報人應向稽徵機關領取繳款書或免稅(不課徵)證明
書:
(一)原有記存土地增值稅之案件。
(二)繳款書欄位須人工補正之案件。
(三)其他特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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