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5月23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300562680號令修正發布第11 點、第14點,第11點自即日生效,第14點自113年7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賦稅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一、網路申報土地增值稅之證明文件:
      (一)下列案件所列證明文件,申報人應於收件日之翌日起五日內
            ,以電子檔傳送、郵寄、傳真或逕送稽徵機關審查;自收件
            日起逾十五日未補件者,稽徵機關得先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
            1.自用住宅用地案件: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如屬未與戶政
              機關資訊系統連線之稽徵機關轄區,應另檢附出售地戶籍
              資料。
            2.農業用地案件: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使用分
              區證明書。
            3.公共設施保留地案件: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4.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案件: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
              使用證明書。
            5.記存案件:主管機關核准(許可)函、合併、收購契約書
              或分割計畫書及其他證明文件。
            6.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稅案件:契約書、主
              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捐贈文書、法人登記證書或
              法人登記簿謄本、法人捐助章程及當事人出具捐贈人未因
              捐贈土地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之文書。
      (二)下列案件所列證明文件,申報人應於收件日之翌日起五日內
            ,以電子檔傳送、郵寄、傳真或逕送稽徵機關審查;自收件
            日起逾十五日未補件者,稽徵機關得逕予註銷其申報案件:
            1.判決、和解或調解案件: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和解筆錄或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等證明文件。
            2.合併或共有土地分割案件:合併協議書或共有土地分割契
              約書等證明文件。

十四、申報人已依第十點辦理,且經查無以前年度欠稅(費)之案件,經
      稽徵機關審核無誤後,匯出已查欠完竣帶有職名章之繳款書或免稅
      (不課徵)證明書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並以電子郵件通
      知申報人;申報人應於下列日期前自行列印繳款書或免稅(不課徵
      )證明書,即完成申報程序,逾期無法列印,逕洽稽徵機關辦理:
      (一)應稅案件:繳納期限屆滿日。
      (二)免稅(不課徵)案件:收件日起第四十五日。
      下列案件之申報人應向稽徵機關領取繳款書或免稅(不課徵)證明
      書:
      (一)原有記存土地增值稅之案件。
      (二)繳款書欄位須人工補正之案件。
      (三)其他特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