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申訴中心及申訴熱線電話設置暨管制作業要 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北區國稅綜字第1020000670號函 修正發布第2點、第5點至第7點 (原名稱: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納稅義 務人申訴中心及申訴熱線電話設置暨管制作業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賦稅

法規異動

修正

貳、作業依據:
一、財政部八十六年二月十二日台財稅第八六一八八三五九0號函(第三
    十四次全國賦稅會報決議事項分辦表)。
二、財政部賦稅署八十六年七月八日台稅六發第八六一0六六二九0號函
    。

伍、申訴管道:
一、納稅義務人得親自或以書面、電話、傳真等方式向申訴中心申訴。
二、申訴專線:0800-000321。
三、傳真專線:(03)3332873。

陸、作業組織及職責:
一、納稅義務人申訴中心,由主任秘書及核稿秘書一人(由服務科簽陳局
    長核可)負責申訴案件之面談。
二、有關申訴案件之受理、移送及管制事宜,由服務科指派專責人員辦理
    。

柒、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及管制方式:
一、收文:
  (一)書面收文
        1.總收文收受納稅義務人申訴案件時,應於函件左上角加蓋「納
          稅義務人申訴案件」列管戳記,送服務科列管。
        2.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收受之申請案件,應於函件左上角加蓋
          「納稅義務人申訴案件」列管戳記,送服務科列管。
        3.承辦單位若因案情非屬本單位權責範圍而需改分其他單位者,
          逕向服務科管制人員說明更正承辦單位,由科室登記桌以移文
          方式處理。
  (二)其他申訴方式受理:納稅義務人親自或以電話、傳真等方式向申
        訴中心申訴時,由服務科受理並填具受理稅務申訴案件紀錄表,
        移請承辦單位辦理;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服務管理課(股)受
        理案件亦應填具受理稅務申訴案件紀錄表,移請承辦單位辦理並
        列管備查。若案情特殊需由總局申訴中心協助者,請E-Mail申訴
        案件紀錄表至服務科管制人員。
二、通報:
  (一)服務科管制人員應編註列管號碼及預定結案日期,逐案登錄於登
        記簿,同時將申訴書及附件等影印乙份作為管考之用。
  (二)服務科管制人員填具「受理稅務申訴案件紀錄表」(如附件一)
        併同原案移送承辦單位辦理。
  (三)承辦人員應於納稅義務人申訴案件結案發文時,於「副本收受者
        」欄內註明「抄本送服務科」,並註明「納稅義務人申訴案件及
        列管字號」。
三、承辦單位之處理:
  (一)負責辦理申訴案件人員,應秉持客觀公正之立場,盡力發掘事實
        真相。
  (二)若申訴事由依法令規定無可議之處,毋須面談並取得申訴人之共
        識者,擬具「受理稅務申訴案件處理表」(如附件二),奉核可
        後函知申訴人。
  (三)若申訴事項須面談者,填具「受理稅務申訴案件面談請示單」(
        如附件三)敘明事由,奉核可後,將面談日期及地點通知申訴人
        ,並影印請示單通知相關單位備妥面談事宜。
四、面談:
  (一)面談之進行,各有關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應到場說明,並提供相
        關法令及資料備詢。
  (二)面談結束後,承辦人員應將結果作成「受理稅務申訴案件面談紀
        錄表」(如附件四),由申訴人簽章確認,並於陳奉核示後另函
        知申訴人。
五、管制:
  (一)申訴結果如與原處分或處理方式相同,且申訴人不再有異議者,
        承辦單位即將全案(請示單、面談紀錄表及其他相關資料)陳閱
        後存參,並影印送服務科註銷列管。
  (二)申訴結果如與原處分或處理方式相同,惟申訴人仍有異議且依法
        得申請復查者,視同已申請復查,並將全案移交法務單位辦理,
        並副知服務科註銷列管。
  (三)申訴結果如與原處分或處理方式有不同意見者,由承辦單位查明
        實情依法辦理,並逕復申訴人及副知服務科。
  (四)納稅義務人申訴案件,服務科應予登記、區分及統計,俾利管制
        。
  (五)各單位承辦人員處理納稅義務人申訴案件應儘速處理,但如因案
        情複雜或有特殊原因未能於預定完成(三十日為限)期限辦結者
        ,應依本局公務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簽請核准後,將延期理由以
        書面告知申訴人並副知服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