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便利公用事業用戶兌領各期統一發票四獎、五獎、六獎及雲端發票
專屬千元獎、百元獎,提供多元化領獎方式,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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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用事業總分支機構已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者,總機構得向所在地主
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代用戶指定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存款帳戶匯入統
一發票四獎、五獎、六獎及雲端發票專屬千元獎、百元獎中獎獎金(
以下簡稱代用戶指定帳戶匯入中獎獎金)。
本規定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發布前,經核准辦理代用戶指定
帳戶匯入中獎獎金,且未經撤銷或廢止者,自一百零八年九月至十月
期起之統一發票,可匯入之中獎獎金獎別增加統一發票四獎及雲端發
票專屬百元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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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用事業申請辦理前點業務時,應檢附申請書及代用戶指定帳戶匯入
中獎獎金之作業計畫(含檢核程序作業規範)(作業計畫撰寫注意事
項如附件一),並於稽徵機關核准後於網站公告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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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核准辦理第三點業務且於網站公告代用戶指定帳戶匯入中獎獎金作
業方式之公用事業,以用戶申請扣款代繳費用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
存款帳戶作為指定匯入中獎獎金帳戶者,不得提供用戶中獎電子發票
證明聯,並將以下資訊(欄位規格如附件二)併同雲端發票資訊傳輸
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一)該用戶向公用事業申請扣款代繳費用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扣款
帳號及用戶號。
(二)載具識別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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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政部印刷廠應於發獎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檢具載明第五點第一項
各款資料之匯款清冊及匯款單影本,彙送財政部賦稅署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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