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送外化驗案件集中函送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基普法字第 1021000449號函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基隆關稅局送外 化驗案件集中函送作業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關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本關各通關單位進出口貨物化驗案件,由業務一組驗貨課第五股(以
    下簡稱化驗股)集中函送。惟果汁類貨物涉及貨物稅之徵免,仍由各
    通關單位逕送財政部指定之權威機構檢驗。

六、集中函送作業流程如下:
  (一)通關(送驗)單位檢送委外化驗時需附上主計室同意先行墊付化
        驗費用之簽註。
  (二)化驗股接洽委外化驗機構並備函檢樣函送,取得該機構化驗費用
        報價單通知通關(送驗)單位。
  (三)通關(送驗)單位收到化驗費用報價單,確認後回傳化驗股,同
        時黏存單簽請主計室先墊付該項費用。
  (四)化驗股將通關(送驗)單位回傳之報價單,通知該委外機構之承
        辦人員憑以化驗。
  (五)主計室收到通關(送驗)單位該報價之黏存單,即辦理付款事宜
        。國庫支票由化驗股函交委外化驗機構,並取回化驗報告及費用
        收據。
  (六)通關(送驗)單位收化驗報告及費用收據後,將該收據以黏存單
        送交秘書室出納股核銷案。
  (七)化驗費用如屬納稅義務人負擔時,通關(送驗)單位即開立「國
        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帳號:0一二0三六0五一五七七;戶名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三0一專戶;其他應行說明事項欄位註記
        該案係何件報單之化驗費及進口人名稱)由該稅義務人持至關本
        部臺銀繳回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