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關各通關單位進出口貨物化驗案件,由業務一組驗貨課第五股(以
下簡稱化驗股)集中函送。惟果汁類貨物涉及貨物稅之徵免,仍由各
通關單位逕送財政部指定之權威機構檢驗。
|
六、集中函送作業流程如下:
(一)通關(送驗)單位檢送委外化驗時需附上主計室同意先行墊付化
驗費用之簽註。
(二)化驗股接洽委外化驗機構並備函檢樣函送,取得該機構化驗費用
報價單通知通關(送驗)單位。
(三)通關(送驗)單位收到化驗費用報價單,確認後回傳化驗股,同
時黏存單簽請主計室先墊付該項費用。
(四)化驗股將通關(送驗)單位回傳之報價單,通知該委外機構之承
辦人員憑以化驗。
(五)主計室收到通關(送驗)單位該報價之黏存單,即辦理付款事宜
。國庫支票由化驗股函交委外化驗機構,並取回化驗報告及費用
收據。
(六)通關(送驗)單位收化驗報告及費用收據後,將該收據以黏存單
送交秘書室出納股核銷案。
(七)化驗費用如屬納稅義務人負擔時,通關(送驗)單位即開立「國
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帳號:0一二0三六0五一五七七;戶名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三0一專戶;其他應行說明事項欄位註記
該案係何件報單之化驗費及進口人名稱)由該稅義務人持至關本
部臺銀繳回海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