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教育部臺教社(二)字第 1090086236B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11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組織

立法總說明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訂定發
布,迄今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修正發布。配合
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修正公布家庭教育法第二十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本細則,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本細則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家庭教育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家庭教育志願工作人員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進用人員總數之計算(修正條文第四
    條)。
五、推展家庭教育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之人員應接受家庭教育
    專業研習之範疇(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之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
    、法人及團體之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之進修課程或訓練計畫,其提報
    、變更之程序及時程(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新增家庭教育活動及服務相關資料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各級主管機關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空中大學及其他大專校院辦理家
    庭教育相關課程之方式(修正條文第九條)。
九、有家庭教育需求者之適用範圍及判斷方式(修正條文第十條)。

法規異動

修正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