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國父紀念館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國立國父紀念館國館綜字第1063000473號令修正發 布第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組織

立法總說明

國立國父紀念館規費收費標準自九十六年五月三日訂定發布後,因應行政
院政府組織改造,國立國父紀念館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由教育部改隸
文化部。為反映場地使用之現況及現行管理成本,俾有效執行各項場地設
施之租借使用與管理維護,依據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檢討費用、成本變
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因素,爰修正「國立國父紀念館規費收費
標準」第二條條文及附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社教研習班課程非屬正式學制,自一百零一年起已更名為生活美學
    班並改列推廣教育收入項目,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條「及社教研習班
    學費」。
二、因配合行政院政府組織改造,陽明山中山樓已改由國立臺灣圖書館管
    轄,另國立國父紀念館各活動場地之使用情形及職掌分配亦有所變動
    ,爰依場地使用及管理之現況,修正現行條文第二條各款之場地名稱
    。(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因配合會計科目,爰修正三種附表名稱為「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
    」。(修正條文第二條)
四、於檢討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因素後,調整及
    新增各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金額。(修正條文第二條附表)

法規異動

修正

國立國父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本館劇場活動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二、本館展覽活動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三、本館推廣活動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三)
〔立法理由〕
一、因社教研習班課程非屬正式學制,自一百零一年起已更名為生活美學
    班並改列推廣教育收入項目,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條「及社教研習班
    學費」。
二、因配合行政院政府組織改造,陽明山中山樓已改由國立臺灣圖書館管
    轄,另國立國父紀念館各活動場地之使用情形及職掌分配亦有所變動
    ,爰依場地使用及管理之現況,修正現行條文第二條各款之場地名稱
    。
三、因配合會計科目,爰修正三種附表名稱為「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
    」。
四、於檢討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因素後,調整及
    新增各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金額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