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蒐藏品取得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館秘字第 11015616051號令修 正發布第4點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取得蒐藏品之入館作業程序
    除本館上級機關指定承接其他公立機構之物件應逕列為永久性典藏,
    免經評估、審議程序外,其餘取得作業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報「年度蒐藏研究計畫」:本館欲取得之蒐藏品應依「年度
          蒐藏研究計畫」而取得。如遇特殊或緊急情況,得簽陳館長同
          意而取得,且應會蒐藏研究組。
    (二)預算編列:依年度蒐藏研究計畫編列取得經費。如取得方式為
          購買,另需編列購置經費。
    (三)評估:
          1.研究人員評估:由本館研究人員主動填具「物件評估指派單
            」(附件二:物件評估指派單範本)或由蒐藏研究組填具「
            物件評估指派單」,簽請館長指派相關研究人員,或委請館
            外專業人士對擬取得物件提出下列文件,但依核可之年度蒐
            藏研究計畫辦理者,應檢附年度蒐藏研究計畫:
           (1)捐贈與轉移:「物件評估報告」(附件三:物件評估報告
              範本)。
           (2)採集:「物件評估報告」。
           (3)購買:「物件評估報告」。
           (4)交換:「物件研究報告」。
          2.蒐藏研究組評估:研究人員將「研究人員評估」階段所列文
            件簽會蒐藏研究組,依據物件儲存空間與後續維護管理等問
            題進行評估。
    (四)定期召開蒐藏品審議會審議:定期簽請召開蒐藏品審議會。物
          件經審議通過後,呈請館長核定,辦理入藏程序,列入本館暫
          時性典藏。但若取得時效緊迫,得以書面方式簽會各委員進行
          審議。依核可之年度蒐藏研究計畫取得之物件,審議時,應本
          於該蒐藏研究計畫進行審查。
    (五)物件取得之簽約、文書或購買作業,依不同取得方式分別進行
          :
          1.捐贈:簽訂捐贈契約(附件四:捐贈契約範本)。本館與具
            有物件所有權之個人或代表人簽訂「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接
            受蒐藏品捐贈契約書」,捐贈契約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
            保存。捐贈契約及與捐贈相關公文簽辦行政事務由蒐藏研究
            組辦理。
          2.轉移:辦理轉移文書作業。本館與物件原屬單位辦理轉移作
            業,協調轉移物件相關之物件轉移與點交搬運相關細節,經
            雙方同意後,簽核辦理所有權轉移程序。前述作業由蒐藏研
            究組辦理,但轉移之物件如為原屬單位已依國有財產法等相
            關規定列為財產者,則由本館秘書室依相關規定辦理轉移作
            業。
          3.購買:辦理採購。採購由秘書室辦理。
           (1)單件一萬元以下之物件經完成「研究人員評估」程序,並
              經研究人員所屬組室主任同意後即可辦理採購,並得授權
              物件評估之研究人員辦理採購。採購申請人應填寫「國立
              科學工藝博物館購置財物申購單」,呈核後採購,交易完
              成後知會蒐藏研究組。
           (2)單件十萬元以下之物件經蒐藏品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可辦
              理採購。一萬元以上之物件採購皆由蒐藏研究組申請。
           (3)單件十萬元以上之物件經蒐藏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可
              辦理採購。
          4.交換:應經蒐藏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辦理本項作業。
            審議通過之案件由蒐藏研究組辦理行政作業,包括交換契約
            之簽訂及文物之包裝、寄送、保險或託運等事宜。交換之物
            件如為原屬單位已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列為財產者,則
            由本館秘書室依相關規定辦理轉移作業。
    (六)製作「物件狀況報告」、點交與登錄:蒐藏研究組完成「物件
          狀況報告」、辦理點交後始得入藏,入藏後登錄為暫時性典藏
          。登錄方式依「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蒐藏品登錄作業規定」辦
          理。如取得方式為交換,應經蒐藏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
          辦理本項作業。取得方式為捐贈或轉移者,登錄為永久性典藏
          後,應致贈捐贈者或轉移者「感謝狀」(附件五:感謝狀範本
          )。
    (七)定期召開蒐藏指導委員會審議:暫時性典藏之蒐藏品需於蒐藏
          品審議會決議時限內,由物件評估之研究人員親自或以委託研
          究方式完成相關物件研究後,提出「物件研究報告」,經蒐藏
          研究組簽請召開蒐藏指導委員會審議是否列入本館永久性典藏
          。暫時性典藏之蒐藏品經審議通過者,列入本館永久性典藏;
          審議不通過者,得依會議決議重新送審,次數以一次為限,或
          辦理註銷與處置,註銷與處置皆依「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蒐藏
          品註銷與處置作業規定」辦理。一萬元以下購買之物件經審議
          不列為暫時性典藏者亦同。如取得方式為交換,審議通過者,
          交換入館之物件列入本館永久性典藏,交換出館之物件辦理註
          銷;審議不通過則不辦理交換。
    (八)登錄為永久性典藏或註銷暫時性典藏:註銷暫時性典藏後,應
          通知或書面婉謝捐贈者或轉移者的美意。
    (九)資料存檔:辦理永久性典藏登錄完畢後將蒐藏品檔案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