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取得蒐藏品之入館作業程序
除本館上級機關指定承接其他公立機構之物件應逕列為永久性典藏,
免經評估、審議程序外,其餘取得作業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報「年度蒐藏研究計畫」:本館欲取得之蒐藏品應依「年度
蒐藏研究計畫」而取得。如遇特殊或緊急情況,得簽陳館長同
意而取得,且應會蒐藏研究組。
(二)預算編列:依年度蒐藏研究計畫編列取得經費。如取得方式為
購買,另需編列購置經費。
(三)評估:
1.研究人員評估:由本館研究人員主動填具「物件評估指派單
」(附件二:物件評估指派單範本)或由蒐藏研究組填具「
物件評估指派單」,簽請館長指派相關研究人員,或委請館
外專業人士對擬取得物件提出下列文件,但依核可之年度蒐
藏研究計畫辦理者,應檢附年度蒐藏研究計畫:
(1)捐贈與轉移:「物件評估報告」(附件三:物件評估報告
範本)。
(2)採集:「物件評估報告」。
(3)購買:「物件評估報告」。
(4)交換:「物件研究報告」。
2.蒐藏研究組評估:研究人員將「研究人員評估」階段所列文
件簽會蒐藏研究組,依據物件儲存空間與後續維護管理等問
題進行評估。
(四)定期召開蒐藏品審議會審議:定期簽請召開蒐藏品審議會。物
件經審議通過後,呈請館長核定,辦理入藏程序,列入本館暫
時性典藏。但若取得時效緊迫,得以書面方式簽會各委員進行
審議。依核可之年度蒐藏研究計畫取得之物件,審議時,應本
於該蒐藏研究計畫進行審查。
(五)物件取得之簽約、文書或購買作業,依不同取得方式分別進行
:
1.捐贈:簽訂捐贈契約(附件四:捐贈契約範本)。本館與具
有物件所有權之個人或代表人簽訂「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接
受蒐藏品捐贈契約書」,捐贈契約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
保存。捐贈契約及與捐贈相關公文簽辦行政事務由蒐藏研究
組辦理。
2.轉移:辦理轉移文書作業。本館與物件原屬單位辦理轉移作
業,協調轉移物件相關之物件轉移與點交搬運相關細節,經
雙方同意後,簽核辦理所有權轉移程序。前述作業由蒐藏研
究組辦理,但轉移之物件如為原屬單位已依國有財產法等相
關規定列為財產者,則由本館秘書室依相關規定辦理轉移作
業。
3.購買:辦理採購。採購由秘書室辦理。
(1)單件一萬元以下之物件經完成「研究人員評估」程序,並
經研究人員所屬組室主任同意後即可辦理採購,並得授權
物件評估之研究人員辦理採購。採購申請人應填寫「國立
科學工藝博物館購置財物申購單」,呈核後採購,交易完
成後知會蒐藏研究組。
(2)單件十萬元以下之物件經蒐藏品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可辦
理採購。一萬元以上之物件採購皆由蒐藏研究組申請。
(3)單件十萬元以上之物件經蒐藏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可
辦理採購。
4.交換:應經蒐藏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辦理本項作業。
審議通過之案件由蒐藏研究組辦理行政作業,包括交換契約
之簽訂及文物之包裝、寄送、保險或託運等事宜。交換之物
件如為原屬單位已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列為財產者,則
由本館秘書室依相關規定辦理轉移作業。
(六)製作「物件狀況報告」、點交與登錄:蒐藏研究組完成「物件
狀況報告」、辦理點交後始得入藏,入藏後登錄為暫時性典藏
。登錄方式依「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蒐藏品登錄作業規定」辦
理。如取得方式為交換,應經蒐藏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
辦理本項作業。取得方式為捐贈或轉移者,登錄為永久性典藏
後,應致贈捐贈者或轉移者「感謝狀」(附件五:感謝狀範本
)。
(七)定期召開蒐藏指導委員會審議:暫時性典藏之蒐藏品需於蒐藏
品審議會決議時限內,由物件評估之研究人員親自或以委託研
究方式完成相關物件研究後,提出「物件研究報告」,經蒐藏
研究組簽請召開蒐藏指導委員會審議是否列入本館永久性典藏
。暫時性典藏之蒐藏品經審議通過者,列入本館永久性典藏;
審議不通過者,得依會議決議重新送審,次數以一次為限,或
辦理註銷與處置,註銷與處置皆依「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蒐藏
品註銷與處置作業規定」辦理。一萬元以下購買之物件經審議
不列為暫時性典藏者亦同。如取得方式為交換,審議通過者,
交換入館之物件列入本館永久性典藏,交換出館之物件辦理註
銷;審議不通過則不辦理交換。
(八)登錄為永久性典藏或註銷暫時性典藏:註銷暫時性典藏後,應
通知或書面婉謝捐贈者或轉移者的美意。
(九)資料存檔:辦理永久性典藏登錄完畢後將蒐藏品檔案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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