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務部、學校相關 業務單位行政人員、學生與權利人團體之代表及專家學者兼聘之;任 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