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中教育會考推動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79209號函修正發布第 1點、第3點至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中教育會考各項工作規劃、協調及
    執行作業,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設國中教育會考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就
    次長一人派兼之,一人為副召集人,就當年度主辦國中教育會考全國
    試務會主任委員聘兼之;其餘委員,由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本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司長、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及其他
        相關單位主管或人員。
  (二)由當年度受託辦理國中教育會考之大學、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
        人(以下簡稱受託評量機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各推派代
        表一人擔任。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國中教育會考前一年度八月一日起至當年度七
    月三十一日止,期滿得續聘(派)。
    代表機關或單位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者,由本部部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
    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日為止。

四、為規劃並執行國中教育會考試務工作,本會下設國中教育會考全國試
    務會,負責訂定各項全國試務工作規範、執行試務相關事宜及解決考
    試實施中所發生之問題等。
    考區試務工作由考區所在地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得個
    別或共同委由考區所在地之學校設教育會考考區試務會辦理之;其考
    區試務工作包括訂定考區簡章及統籌、協調並執行考區內各項試務相
    關事宜。
    國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委員,以受託評量機構代表、大陸地區考場
    試務主辦學校校長、各考區試務會主辦學校校長及其他學者專家兼任
    為原則。

五、為規劃並執行國中教育會考試題研發、題庫建置、試務規劃、資訊系
    統開發及其他相關工作,本部得委由受託評量機構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