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學術審議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1月25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100156671號函修正發布 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七、本會及工作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除下列規定外,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以上之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審議國家講座及學術獎之遴選事項,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始為
          通過:
          1.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且被推薦講座或學術獎候選人所屬
            類科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經該類科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
    (二)審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之事項,應有出席委員四
          分之三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三)審議國家講座主持人及學術獎得獎人資格之撤銷或廢止事項,
          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