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審議高等教育相關事項,提升我國高
等教育品質,特設高等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立法理由〕 配合第二點本會任務調整,爰刪除諮詢乙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大學分類及規模事項。
(二)審議大學學制改革事項。
(三)審議大學國際化事項。
(四)審議其他高等教育重要政策事項。
〔立法理由〕 為明確本會之任務,爰修正第一款至第四款,明定本會任務為審議大學分
類及規模、大學學制改革、大學國際化及其他高等教育重要事項。
|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並由本
部部長擔任召集人,或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
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國立科技大學校院協
會及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經相關機制所推派之代表。
(二)學者專家及學術研究機關(構)之代表。
(三)產業界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立法理由〕 一、為增加本會運作之彈性,爰修正序文,明定本會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擔
任或由部長指定委員一人擔任。另為增進會議效率,委員人數修正為
十一人至十五人。
二、為提升各大學校院所推派代表之代表性,爰修正第一款,明定各大學
校院協會應經相關機制(如徵詢各校意見或開會討論等)推派本會代
表。
三、為增加本會成員來源之彈性,爰修正第三款,增列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
四、第二款未修正。
|
五、本會下設大學分類及規模組、大學學制改革組、大學國際化組等工作
小組。必要時,本會得增設其他工作小組。
提本會審議之案由,應先經工作小組討論。
工作小組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委員一人擔任。
〔立法理由〕 一、為增進本會運作效率,爰修正本要點一項,明定本會下設大學分類及
規模組、大學學制改革組、大學國計畫組等工作小組。必要時,本會
得增設其他工作小組。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提本會審議之案由,應先經工作小組討論。
三、增列第三項,明定工作小組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委員一人擔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