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政務次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主任秘書兼任;其餘成員如下: (一)國會協同聯絡人:由本部所屬司、處及署(以下簡稱各單位) 副主管兼任。 (二)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定本部簡任人員兼任。 (三)副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定本部簡任人員或由綜合規劃司 新聞及國會聯絡科之科長兼任。 (四)國會聯絡人員:由綜合規劃司新聞及國會聯絡科之科長及相關 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