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部長指定委員擔任;國家教育研究院院長、本 部主任秘書以上人員至少一人、終身教育司司長及本國語文領域顧問 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國語文教育相關領域學者專家。 (二)具本國語文教育相關領域實務經驗者。 (三)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等與本國語文教育有關 機關之代表。 本會委員單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百分之四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