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本國語文教育推動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0月23日教育部臺教社(四)字第1132403610A號函修正第3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部長指定委員擔任;國家教育研究院院長、本
    部主任秘書以上人員至少一人、終身教育司司長及本國語文領域顧問
    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國語文教育相關領域學者專家。
    (二)具本國語文教育相關領域實務經驗者。
    (三)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等與本國語文教育有關
          機關之代表。
    本會委員單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百分之四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