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階段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除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
定外,其餘辦理方式及程序,準用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
則之規定。
〔立法理由〕 本條現行規定係在明定原住民重點學校以獲多數設籍學區內之成年原住民
書面同意,作為合併或停辦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前提,以重視原住民族參與
公共政策及表達意見之權利。行政院考量國際間對於成年定義年齡逐漸下
修,為符應國際潮流及對青年權益之保障,刻正推動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案
,將「成年」年齡從二十歲調降十八歲,而成年之年齡係依民法規定,為
避免民法成年之年齡定義多次滾動修正,本細則亦須屢屢同步配合修正而
增困擾,且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業已規定年齡
條件,爰本條文字修正為「國民教育階段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
除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外,其餘辦理方式及程序,準用公立國民小
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之規定。」,俾利法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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