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1070078143B號令修正發布第 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有關研發成果創作人、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
,其本人擔任相關職務應迴避之限制,仍應適用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
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
或運用案件之人員,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下列利益關
係者,應自行迴避:……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
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爰刪除第九條但書之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研發成果創作人、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其
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依政府科研辦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
有關研發成果創作人、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
,其本人擔任相關職務應迴避之限制,仍應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
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
運用案件之人員,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下列利益關係
者,應自行迴避:……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
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辦理
,爰刪除但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