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成果創作人、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其
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依政府科研辦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 有關研發成果創作人、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
,其本人擔任相關職務應迴避之限制,仍應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
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
運用案件之人員,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下列利益關係
者,應自行迴避:……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
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辦理
,爰刪除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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