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教育部臺教綜(五)字第 1090182915B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9條,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於九十二年
七月十六日訂定發布。
依本準則規定,學校應訂定校園緊急傷病處理規定、設置救護設備、協助
教職員工生定期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以及學校護理人員應取得緊急救護
訓練時數等,惟本準則施行迄今已十七年餘,考量學校環境變化及醫療設
備技術演進,並配合學校實務現況,爰修正本準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準則所稱緊急傷病項目。(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學生發生緊急傷病時,學校應進行處理措施並告知學生家長,且應針
    對校園緊急傷病事件適時回應;另有關聯繫學生家長告知處理措施,
    考量學校緊急時可能無法即時聯繫到學生家長,增加不能即時通知者
    仍應執行緊急傷病處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有關學校救護設備之備置、維護及指導,於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各
    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及設備基準與本準則相關條文已有相關規範,不
    須重複規定,爰予以刪除。(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條)
四、有關學校護理人員緊急救護訓練,考量目前除中央主管機關及教學醫
    院外,尚有地方主管機關、各級衛生及消防機關或其委託或許可之機
    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救護訓練,且具品質及多元,為提供學校護理
    人員受訓之彈性,增列辦理單位;另明確規範每二年八小時複訓課程
    內容及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本準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