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運動產業及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學校體育組,分三科辦事。
三、全民運動組,分三科辦事。
四、競技運動組,分三科辦事。
五、國際及兩岸運動組,分二科辦事。
六、運動設施組,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立法理由〕 一、為因應運動產業跨領域發展需求,經盤點所需人力及編組架構,賡續
推動體育運動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與興革業務,規劃成立運動產業及
企劃組,爰修正第一款,將「綜合規劃組」修正為「運動產業及企劃
組」。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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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及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體育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協調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運動產業發展政策之規劃、執行與輔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三、運動產業宣導之規劃及推動。
四、運動事業之獎勵、獎助及輔導。
五、運動彩券發行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六、運動發展基金之推動、籌措及運用。
七、運動史料、文物之蒐整、保存、展示及出版。
八、體育基金會與公益信託之審核、登記及輔導。
九、本署法令之整理、編纂,研考業務之規劃、推動、管理、諮詢及研擬
。
十、其他有關運動產業及綜合規劃事項。
〔立法理由〕 一、序文配合前條將「綜合規劃組」名稱修正為「運動產業及企劃組」,
予以修正。
二、為積極推動運用產業發展,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通力合作,並依教育
部核定之「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執行各項全國體育事務,爰修正該
組掌理事項: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三款由現行條文第七款有關運動產業宣導之規劃及推動部分
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列第四款,明定運動事業之獎勵、獎助及輔導事項。
(四)第五款至第七款由現行第三款至第五款移列,內容未修正。
(五)第八款由現行第六款移列,另刪除「體育學術團體、」。
(六)第九款由現行第八款及第九款整併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另
考量法令之研究與諮詢及行政訴訟、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等業
務經調整其他單位辦理,爰予以刪除。
(七)第十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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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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