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教育部臺教人(二)字第 1100078758B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第5條、第16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教育部體育署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係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訂
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為因應運動產業跨領域發展需求
,經盤點所需人力及編組架構,規劃成立運動產業及企劃組,賡續推動體
育運動政策及產業興革業務,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通力合作,積極推動
各項體育運動發展策略,實現健康國民、卓越競技與活力臺灣之新願景。
因應實務運作需要,爰修正本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六條,其修正重
點如下:
一、修正綜合規劃組名稱為運動產業及企劃組。(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配合綜合規劃組名稱變更為運動產業及企劃組,修正運動產業及企劃
    組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增訂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運動產業及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學校體育組,分三科辦事。
三、全民運動組,分三科辦事。
四、競技運動組,分三科辦事。
五、國際及兩岸運動組,分二科辦事。
六、運動設施組,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立法理由〕
一、為因應運動產業跨領域發展需求,經盤點所需人力及編組架構,賡續
    推動體育運動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與興革業務,規劃成立運動產業及
    企劃組,爰修正第一款,將「綜合規劃組」修正為「運動產業及企劃
    組」。
二、其餘未修正。

運動產業及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體育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協調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運動產業發展政策之規劃、執行與輔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三、運動產業宣導之規劃及推動。
四、運動事業之獎勵、獎助及輔導。
五、運動彩券發行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六、運動發展基金之推動、籌措及運用。
七、運動史料、文物之蒐整、保存、展示及出版。
八、體育基金會與公益信託之審核、登記及輔導。
九、本署法令之整理、編纂,研考業務之規劃、推動、管理、諮詢及研擬
    。
十、其他有關運動產業及綜合規劃事項。
〔立法理由〕
一、序文配合前條將「綜合規劃組」名稱修正為「運動產業及企劃組」,
    予以修正。
二、為積極推動運用產業發展,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通力合作,並依教育
    部核定之「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執行各項全國體育事務,爰修正該
    組掌理事項: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三款由現行條文第七款有關運動產業宣導之規劃及推動部分
          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列第四款,明定運動事業之獎勵、獎助及輔導事項。
    (四)第五款至第七款由現行第三款至第五款移列,內容未修正。
    (五)第八款由現行第六款移列,另刪除「體育學術團體、」。
    (六)第九款由現行第八款及第九款整併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另
          考量法令之研究與諮詢及行政訴訟、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等業
          務經調整其他單位辦理,爰予以刪除。
    (七)第十款酌作文字修正。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