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1030010201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院長指定
    之;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六人至七人。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二人至五人。
  (三)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各一人
        。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本會委員於任滿前出缺或異動者,其補(改)聘之委員聘期至補滿原
    任者之任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