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院長指定 之;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六人至七人。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二人至五人。 (三)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各一人 。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本會委員於任滿前出缺或異動者,其補(改)聘之委員聘期至補滿原 任者之任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