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檔案申請應用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教育部臺教秘(四)字第 1020135301B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第6點、第9點、第1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部檔案之申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
    應於申請書(附件一)載明其事由,並簽署切結書(附件二),親自
    送持或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部,經審核後辦理之。

六、因檔案老舊不堪翻閱而無法提供應用時,依檔案法第十八條第七款規
    定,為維護公共利益,本部於必要時得拒絕申請,檔管單位並應於審
    核時於審核表(附件四)上註記,俟完成檔案修護後再予以開放應用
    。

九、申請人應於收受審核通知書(附件五)之日起三十日內至本部應用檔
    案,並預先與檔案管理單位承辦人員聯絡,以資準備;其應用檔案時
    ,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指定處所為
    之,經檔案管理人員收驗審核通知書與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並填
    妥切結書及閱覽室使用登記表(附件六),始得進入閱覽處所。

十三、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檔案管理局所定檔案閱覽抄錄
      複製收費標準(附件八),向檔案管理單位繳納費用;其另需提供
      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
      幣五十元。
      前項收費,檔案管理人員應開立收據,併同檔案複製品及身分證明
      文件交與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