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部檔案之申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
應於申請書(附件一)載明其事由,並簽署切結書(附件二),親自
送持或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部,經審核後辦理之。
|
六、因檔案老舊不堪翻閱而無法提供應用時,依檔案法第十八條第七款規
定,為維護公共利益,本部於必要時得拒絕申請,檔管單位並應於審
核時於審核表(附件四)上註記,俟完成檔案修護後再予以開放應用
。
|
九、申請人應於收受審核通知書(附件五)之日起三十日內至本部應用檔
案,並預先與檔案管理單位承辦人員聯絡,以資準備;其應用檔案時
,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指定處所為
之,經檔案管理人員收驗審核通知書與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並填
妥切結書及閱覽室使用登記表(附件六),始得進入閱覽處所。
|
十三、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檔案管理局所定檔案閱覽抄錄
複製收費標準(附件八),向檔案管理單位繳納費用;其另需提供
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
幣五十元。
前項收費,檔案管理人員應開立收據,併同檔案複製品及身分證明
文件交與申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