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活化教學與多元學習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1455015 68A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8點及第10點附件十三,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352 34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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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02738 9B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7點及第5點附件三至附件七、第 9點 附件八至附件九,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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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1492 08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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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0886 37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補助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活化課程與教學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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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900617 42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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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8380 6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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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1455015 68A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8點及第10點附件十三,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包括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中
          部及國小部(以下併稱學校)。
    (二)自主社群:同直轄市、縣(市)或跨直轄市、縣(市)至少三
          所學校在職教師十人以上組成。
    (三)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以下簡稱臺商學校)。
    (四)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法人(以下簡稱法人)、團體。
    (五)非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學訪問教師)。

三、本要點之補助計畫及目標如下:
    (一)推動教師實踐自主活化教學(以下簡稱計畫一):鼓勵學校教
          師專業成長,以學生為學習主體,自主活化教學,促進教師專
          業成長及運用多元教學方式。
    (二)支持學校發展彈性學習課程(以下簡稱計畫二):為協助學校
          落實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給予學校在課程發展
          與深化之支持,並據以發展及實踐具特色之全校性彈性學習課
          程;另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得推薦推
          動十二年國教課綱及課程之協作學校(以下簡稱協作學校),
          以強化區域學校合作交流與連結、提供跨校社群支持,分享推
          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經驗,引導區域學校共學發
          展具跨領域統整性主題/專題/議題探究課程。
    (三)協助偏遠地區學校發展課程與教師專業支持(以下簡稱計畫三
          ):鼓勵學校教師專業成長,以學生為學習主體,運用多元教
          學方式自主活化教學;並協助學校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
          綱要發展彈性學習課程,促進學生多元試探及適性學習。
    (四)協助偏遠地區學校發展學生自主學習、多元試探活動(以下簡
          稱計畫四):鼓勵偏遠地區學校依校本課程需求,規劃促進全
          體學生多元試探、自主學習之課程,並可結合校外學習場域進
          行戶外教育課程。
    (五)協助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精進課程與教學知能之教學訪問教師(
          以下簡稱計畫五):透過教學訪問教師至偏遠地區學校進行教
          學交流及經驗傳承,提升偏遠地區學校教育創新。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之內容及規劃次數執行。
    (二)學校、法人、團體、教學訪問教師及自主社群,應按照核定之
          計畫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為由,變更或取消計畫;未經
          核准變更或取消計畫者,應於二個月內繳回補助款。
    (三)計畫辦理時程,以學年度為原則;受補助者應於計畫結束後二
          個月內,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
          本署相關法令規定,報本署辦理核結,並將餘款依補助比率繳
          回。

十、注意事項:
    (一)參與本署辦理之相關活動、成果發表或經驗分享,並上傳活動
          訊息及照片至指定網站。
    (二)本署得邀請參與計畫一至計畫五之專家學者,參與研習或研討
          會。
    (三)依本要點補助而研發或產出之報告、文字、圖像、教材、影像
          紀錄、數位檔案及其他一切成果資料,同意推廣分享,並無償
          授權本署於非營利目的之宣導及公共推廣使用。
    (四)若學校有學生影像授權之需,可參考附件十一之影像拍攝同意
          書,於學校日、新生入學或其他適當時間供家長填寫。
    (五)本署得會同地方政府組成之諮詢輔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至學
          校諮詢輔導,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得作為下學年
          度核定補助之參據。
    (六)地方政府應定期至網站檢視學校及團隊辦理情形,提供學校及
          團隊適當之協助。
    (七)本署將提供學校計畫執行之諮詢服務,提供發展工具及辦理增
          能工作坊,以協助教師專業成長並引導教師多元教學;另針對
          專業協作人員,辦理相關回流研習及課程以達計畫推動之共識
          ,並增進其專業知能。
    (八)各款計畫項目如附件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