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經核准立案招生者,得申請補助;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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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核准立案,且招生達二年以上。
二、學校招生、學籍、課程、人事、會計、財務及行政電腦化等校務運作
正常,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三、學校財團法人組織及董事會運作正常。
四、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年度新生註冊率,應達到本部公告之比率;高
級中等學校最近二學年度新生註冊率,應達到本部公告之比率。
學校申請獎勵、補助,應檢具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學校使用獎勵、補助經費之計畫;其計畫內容應符合
第十一條規定。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增訂第四款有關學校申請獎勵經費,其最近學年度新生註
冊率應達到本部公告之比率之條件,以鼓勵學校提早因應近年少子女
化趨勢所衍生生源減少情形,並積極招生。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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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分校、分部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增加其獎勵經費:
一、設立地點位於教學資源不足之地區。
二、設立之類科、系、所具稀少性及國家發展所需,且公立學校未能充分
設立。
三、透過本部介聘機制聘任因學校法人停辦所設學校之合格教師。
四、最近一學年度日間學制新生註冊率,應達到本部公告之比率,且曾申
請調減下一學年度日間學制招生名額。
五、專科以上學校之生師比值及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符合專科以
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且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
準不低於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基準;高級中等學校兼任教師及代課教師
鐘點費支給基準不低於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基準。
〔立法理由〕 一、學校申請增加經費,考量係衡酌學校符合其他獎勵要件,得向本部申
請額外經費,爰定位為獎勵經費,並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四款及第五款,明定學校申請增加獎勵經費之條件,以鼓勵學
校妥善規劃少子女化趨勢所衍生生源減少情況,並維護兼任教師工作
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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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申請獎勵規定,於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技術學
院及科技大學,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適用之。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所定規定,相關學校業已適用,已無繼續保留之必要,爰予
刪除。
二、因應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增訂學校新生註冊率應達到本部公
告之比率,始得申請獎勵經費規定,一般大學發布後即刻適用,考量
各級學校主管機關實務執行之需要,爰增訂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
、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適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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