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於一百零七 年五月三十日訂定發布,為配合本細則第五條所援引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 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其條次亦有所調整,爰 修正本細則第五條。
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者, 其再聘次數,不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四條 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配合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 發布,名稱並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爰 配合修正本條援引該辦法名稱及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