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教育部臺教綜(六)字第1080178991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1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76年1月5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00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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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4年7月5日教育部(84)臺參字第03160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臺灣地區山地族籍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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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9年4月14日教育部(89)臺參字第89043126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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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0年1月20日教育部(90)臺參字第 9000724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 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臺灣地區原住民族籍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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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1年5月8日教育部(91)臺參字第 91066883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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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3年10月29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30141042A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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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50126926C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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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60052410C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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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00049946C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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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教育部臺教綜(六)字第1020125238A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1條、第3條、第11條;增訂第10條之1條文,自 102年9月1日 施行(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8812號公告第 5 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3月26 日起改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轄)(原名稱: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 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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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3年7月23日教育部臺教綜(六)字第1030094196B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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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教育部臺教綜(六)字第1080178991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1條,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七
十六年一月五日訂定發布,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七月
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依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原住民族教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保障
原住民學生入學及就學機會,必要時,得採額外保障辦理;公費留學並應
提供名額,保障培育原住民之人才;其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前項原住民公費留學保障名額之學門,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會
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為配合本法有關主管機關用詞之修正,
並配合教育部自一百零八學年度起,鼓勵大專校院得於登記分發或考試分
發以外之其他各類入學管道,參採原住民學生之「原住民族群文化學習歷
程及多元表現成果」,酌予考量優惠之政策及配合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增列有關原住民公費留學保障名額之學門規定及實務運作現況,爰修正本
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本法用詞,修正主管機關用詞。(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
    五條、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
三、大專校院於登記分發或考試分發以外之其他各類入學管道,得參採原
    住民學生之「原住民族群文化學習歷程及多元表現成果」,酌予考量
    優待。(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增列公費留學考試應提供原住民名額之學門,由教育部會商原住民族
    委員會定之。(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修正原住民報考公費留學考試之相關事項,由教育部會商原住民族委
    員會定之。(修正條文第十條)

法規異動

修正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