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教育部臺教師(三)字第 1090084121B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26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立法總說明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八十五年十月九日訂定發布
,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因一百零八年
六月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為提升教育品質,
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多元之教師進修、研
究等專業發展制度,其方式、獎勵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已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制度,並應就
專業發展之方式、獎勵相關事項訂定辦法,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
下:
一、名稱修正為「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修正名稱)。
二、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專業發展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教師得以帶職帶薪方式從事專業發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教師得以留職停薪方式,於國內、外進修或研究;其申請程序及期限
    ,於公立學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規定,於私立學校依學校章
    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教師進修或研究之補助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考量專業發展之效益對教師予以獎勵之規定(修正
    條文第十三條)。
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師資培育之大學應
    積極推動多元之教師專業發展活動及其應採取之措施(修正條文第十
    四條)。
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主管機關應參考終身學習的教師圖像與中華民
    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規劃及辦理教師增能研習、工作坊(修正條文
    第十五條)。
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甄選具專長之教師,協助課程與教學諮
    詢輔導工作;服務學校應依相關法令減授教學節數或支給鐘點費(修
    正條文第十六條)。
十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主管機關應就教學年資三年以下之專任教師
      ,訂定及實施初任教師陪伴輔導方案(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十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邀請教師組織參與專業發展活
      動之規劃及推動(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十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提供教師自行或聯合其他
      教師申請自主專業成長計畫之經費補助或資源支持(修正條文第二
      十條)。
十四、離島及偏遠地區學校教師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之激勵措施(修正條
      文第二十一條)。
十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視教師專業發展需要,協助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訂定教師共同時間,於校內或跨校辦理教師專業發展活動
      (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十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主管機關應鼓勵並支持教師組成校內、跨校
      、跨領域或網路數位之專業學習社群;教師得透過課程教學相關會
      議進行提升教師專業知能之活動(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十七、本辦法之準用對象(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