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066889B號令修正發布第 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立法總說明

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
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依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教
師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
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之審議通過…」爰訂定本辦法第七條修正案,配合上開法律規定,修正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事項所援引之款次。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通過。
二、審議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本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但為
前項第一款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全體委員人數。
〔立法理由〕
依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教師有
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爰配合上開規定,
修正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事項所援引之款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