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應以聘約約定授課、聘期、終止聘約、
停止聘約執行、待遇、請假、保險、退休金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約,係作為保障渠等權益之重要依據
,學校應與其訂定聘約。爰參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四
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特殊教育學校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十三點規定,定明兼任、代課及代理
教師之聘約應約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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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其聘期由學校依實際需要定之。
學校聘任代理教師,實際需要為一學期或一學年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聘期為一學期者,其聘期應自當學期起日至當學期訖日止。
二、聘期為一學年者,其聘期應自當學年起日至當學年訖日止。
前項代理教師,其初次聘任因招聘作業延遲致未於當學期起日或當學年起
日聘任者,聘期自實際聘任日起算。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本辦法並未明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而係由各該主管
機關訂定補充規定,規範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然此一規範
方式,因涉及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之重大權益事項,仍宜於法
規命令位階明定,爰為保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工作權益,並兼顧學生受教權益及回應外界要求,參考國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與特殊教育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三點及
第四點,以及現行已針對代理教師聘期給予較優惠保障之直轄市、縣
(市)相關法令,增訂本條規定,定明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
規範。
三、考量學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其類型及聘期較為多元,爰於
第一項規定由學校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
四、為穩定教學現場、保障學生受教權益,學校聘任整學期或整學年課務
之長期代理教師,其聘期應以符合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之
學期、學年度為基準,爰於第二項明定代理教師之聘期起訖日規定,
應符合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以學
期起日為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學期訖日為一月三十一日或七月三十
一日聘之。
五、另考量教學現場之招聘作業恐有延遲,倘初聘之代理教師未能於學期
或學年起日順利聘任,聘期由實際聘任日至當學期或當學年訖日,爰
於第三項明定上開事項。另有關初聘代理教師之完整聘期,依教師待
遇條例及教育部八十年八月五日台(八0)人字第四一一0五號函釋
,代理教師聘期為一學年者,若實際起聘日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則視
為完整一年之年資;另依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甄
選為正式教師後,代理教師每次代理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
得提敘一級。
六、至再聘之代理教師,其聘期應符合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
三條第一項之規範,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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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該主管機關就主管之學校聘期為一學期或一學年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代
理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之到校,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規定。但
依第二項辦理者,不在此限。
未採前項規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學生照顧、學習輔導及
學習活動之需要,得依下列規定就主管之學校,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辦理:
一、以辦理學生照顧、學習輔導及學習活動之相關事項為限。
二、準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以下簡稱約
僱辦法)之規定給予慰勞假。
三、前款慰勞假應於寒暑假實施,且不給予慰勞假補助費;慰勞假未休畢
者,不予保留,亦不給予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
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代理教師,其給假,準用約僱辦法第三條規定;其留職
停薪,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並應於聘約中事先約定。
代理教師經主管機關核准兼任學校行政職務者,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八條
,給予休假、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第二項第二款慰勞假及前項休假年資,得併計代理教師於其他學校任教年
資。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依本辦法提供完整聘期之代理教師應到校服務完整一學期或一學
年,為兼顧此類代理教師及學生之權益,爰於第一項明定,各該主管
機關就已有完整聘期且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於學生寒暑
假期間之到校,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除返校服務、進修研究
等專業發展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但如依第
二項辦理者,不在此限。
三、未採第一項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規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基於學生照顧、學習輔導及學習活動之需要,得就主管之學校
,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辦理,不再依第一
項規定辦理。
四、依現行條文第二條規定,代理教師係全時工作,惟其屬聘期在三個月
以上之代理教師,現行實務上已有相關給假之機制。為更進一步保障
渠等權益,爰於第三項明定,該等代理教師之給假準用行政院與所屬
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之規定,給予對應之假別
天數。另聘期超過六個月之代理教師,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惟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原聘約訖日為限
;學校可參照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自訂相關規定並事先於聘約中約
定。
五、第四項明定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之休假規定,針對兼任學校
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因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爰比照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八條,給予
休假、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請假無期間限制,當學年度不得
重複申請慰勞假。至代理教師有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
之情形者,學校應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但書之規定,併予敘明。
六、為顧及代理教師已於學校服務一定年資者之權益,爰於第五項規定,
第二項第二款代理教師慰勞假及第四項休假年資,得併計其於其他學
校任教年資,俾使代理教師得透過累積於不同學校之任教年資,保障
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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