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符合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申請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或
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應於各校指定期間,逕向各校申請入學,經
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表件:
一、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二、在臺監護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經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父母
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委託在臺監護人之委託書。
四、經我國公證人公證之在臺監護人同意書。
五、入學申請表。
六、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一)香港或澳門學歷: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應依香
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二)大陸地區學歷:大陸地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應準用大陸地
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三)外國學校學歷:外國學校最高學歷證件及成績單,應經駐外機
構驗證;其為中文或英文以外之語文作成時,應同時提出其中
文或英文譯本請求驗證,或驗證其原文文件後,再由國內公證
人辦理譯文認證。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
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四)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
七、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八、在境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九、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港澳學生已成年者,免予檢附。
依第一項申請來臺就學者,於畢業後欲繼續升學,應依臺灣地區學生各有
關招生入學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吸引國際學生來臺就學,並擴大學生生源,放寬港澳學生得於境內
外申請來臺就讀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及大學附設五年制專科
部。
三、參酌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十八條及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六
條規定,明定於境外申請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
五年制專科部之港澳居民應備之各項申請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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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定在臺監護人,應為在臺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並提出無犯罪
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稅捐機關核發最新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九
十萬元以上之資料清單。
符合前項規定者,每人以擔任一位港澳學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但以校長
、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或董事為監護人者,每人以擔任五位港澳學生之在
臺監護人為限。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明定港澳學生在臺監護人
資格條件。
三、衡酌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十九條及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六
條放寬外籍學生在臺監護人之人數上限規定,以及學校招收未成年港
澳學生之實際需求及輔導照顧,明定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或董事得監
護人數上限為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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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依第六條之一規定招
收港澳學生,應擬訂招收港澳學生來臺就學有關計畫,於每年十一月三十
日前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告指定之期日前,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定後,始得招生。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前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告指定之期日前,將核定招生學
校名冊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專責港澳學生單位之設置、加強我國語文、文化學習
課程之規畫及安排港澳學生住宿之措施及其他必要事項。
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及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依第六條之一規定受
理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者,應檢具下列資料送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
查港澳身分:
一、招生簡章。
二、入學申請表。
三、申請人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在境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有第四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填具切結書。
六、各校自行招收港澳學生申請名冊。
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及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依第六條之一規定辦
理港澳居民入學資格認定,必要時,得委任或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構)
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專科
學校及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招收港澳學生,應於每年規定時間內
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告指定之期日前陳報相關計畫請各該主管
機關核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年規定時間
內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告指定之期日前,將核定招生學校名冊
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三、第三項明定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及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
部擬受理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入學,應檢送相關資料,請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審查該港澳學生身分。以依本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所稱
港澳居民;指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
外六年以上者,惟因本部分查證涉及公權力行使,學校恐難承擔辦理
,爰明定自行辦理招生學校應造冊並檢附身分證明有關文件供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核,避免錄取後,始發現身分不符而遭撤銷資格。
四、第四項參酌第七條第四項體例明定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及大學附
設之五年制專科部依第六條之一規定辦理港澳居民入學資格認定,必
要時得委任或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構)辦理,以保留實務招生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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