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係於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訂定,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 零五年三月九日修正發布全文十二條。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 公布之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減免、獎補助之對象、 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爰修正本辦法第一條條文。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 條規定訂定之。
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特殊教育法原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移列為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減免、獎補助之對象、條件、金 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 本辦法授權依據援引條次。